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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性与法官思维方式的转变/赵晓林(4)
三、法官思维方式转变的要求
前面已经说过,对法官判决的评价在于正当或不正当,对案件审判结果的要求就是判决的正当、合理,这是对法官判决的基本要求。在审判实践中要达到这个要求,法官思维方式要有下列几方面的转变:
1、 充分认识法官思维方式与其它职业要求的不同
法官审判案件,是依据即定的法律规则作出决定,它的形成是通过从规则出发以合理的方式推导出来,因法律的明确性使得人们能够合理的预测判决的结果。审判的过程也就是在正当程序下当事人积极的参与过程,当事人根据自己及对方所掌握的证据、事实,可以有的放矢的进行辩论,说服对方当事人及法官,从而维护自己的主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像赛场裁判一样,采用“非黑即白”的方式,对案件的事实,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思考与推断,得出法律上的结论。
采用二分法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如张三欠李四一万元,在某日张三偿还李四欠款一万元,但没有收回原来的借款凭据。李四后以该凭据提起诉讼,因为事实有两种可能,张三已偿还或未偿还,在张三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只能推断出张三没有偿还欠款这样的法律结论,这个法律结论以客观真相是不同的,但它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说明“审判中对法律事实的判定过程至少不纯粹是一个查明案件客观真相的认识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适用进行价值选择的过程;法律事实存在与否是依法认定的,而不是简单科学研究结论。”(5)在自然科学和其它学科中常以百分比的作为评判结论,如经济增长率为7%-8%等等,法律结论只能是“是”或“不是”,不能使用几何概率,这是法官职业与其它职业要求的不同。
2、 充分认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具有一致性,也有矛盾。在审判实践中,仅仅保证案件符合实体法、程序法的规定,没有效率,不能说是公正,反之,一味的追求高效率,但不能保证基本公正的前提下的效率也不能说是公正。审判活动中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很复杂的,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不能将公正与效率简单的理解为“优质高效”,即提高了司法的公正,又实现司法的高效率。从理论上来说,过分的追求高效必然会影响公正,没有效率的公正又不是真正的公正。法官在实践中应把握好两者之间平衡点,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条件下,提高案件的审理周期,对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尽量应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起到提高效率作用。强调法律事实,法官依据自己的良知,根据自己对法律和事物的理解,按照规则去判断认定,而不是强调追求客观真实,这样即符合规定,也提高了效率。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的审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下,简化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大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二、强调法官的中立地位。强调法官的中立地位,不仅是指法官在立场上对当事人不偏不倚,更强调的是法官在庭前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能进行单独的接触,法官在庭前、庭后中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让当事人留下法官带有主观倾向的印象。又如法庭调解,必须遵循自愿、效率的原则。现在民事案件中有很多是通过调解结案的,但并非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怕得罪法官不得已而同意调解方案,过分的强调调解率要达到多少个百分点是有违案件审判的正当性。三、强调审限意识。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审限,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外国法律大都没有审限的规定,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大都是为了提高效率。现在很多法官的审限意识不强,案件能拖则拖,尤其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就转为普通程序,随意性很强,应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没有法定的情节不得转换案件的审理程序。四、贯彻审理不间断原则,提高当庭宣判率。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是,立案后迟迟不开庭,开庭后迟迟不宣判,导致诉讼效率的低下。现在当庭宣判率低的原因有的是案件多顾不上,还有的是当庭宣判心里没底,怕上级法院改判,后果是即损害了公正原则,也违反了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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