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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王瑜
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

据《湖北日报》报道:意大利种植的每棵“金桃”猕猴桃,都必须向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付费。这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农作物品种,首次实现全球专利转让使用。“金桃”猕猴桃系武汉植物所20年辛勤培育而成,历经资源调查、野生选种、实生驯化、扩繁嫁接等阶段。其果肉质脆多汁、味浓、高产,比闻名全球的新西兰品种“园艺-16A”更优。2001年,武汉植物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当年,意大利金色猕猴桃公司以17.2万欧元专利转让费,买下“金桃”在欧盟市场10年的繁殖权。2003年,双方再签合同,该公司将“金桃”的欧盟繁殖权延长到2028年,并约定将其推广到智利和乌拉圭。据测算,3次合同中约定的专利使用首付费和每公顷使用费,到2028年累计将超过1800万欧元。目前,意方已向武汉植物所支付了91.32万欧元。

当我们听惯了诸如我国每生产一台DVD都得向国外技术拥有者缴纳多少多少美元等沮丧的报道,听到这个消息,非常令人欣慰。其实我国并不缺科技发明、也不乏有技术创新,但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处处受制于人,只是因为我们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非常陌生的东西。本文对植物新品种略做介绍,让植物培育界人士知道这种保护方法,对自己辛勤培育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便更大限度地推广新品种,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至此本人心意已足。
在报道中,我们看到武汉植物研究所非常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他们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了专利。我国专利明确规定,植物新品种不能获得专利,所以将植物新品种申请专利,在我国是不可以的,而且在很多的国家也是不可以的,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有《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一般的国家都适用这个国际公约来制定本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也加入了这个公约,并根据这个公约的规定制定了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
我国于1997年3月20日由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申请获得的权利叫品种权,品种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那些植物新品种可以授予品种权,在条例第三章有详细的规定,这里不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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