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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中执行权分立的思考/孙秀芳(2)
  第二,主执法官作出强制执行的命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强制措施,在适用时都有严格的审查、批准、决定、复议程序。这些法定程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越审批权限,也不能省略审批手续,否则会由于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错误处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主执法官作出执行命令前,要细致了解案情,明确需要执行的事项,做到心中有数,保证执行质量,避免出现差错。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主执法官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发现仲裁裁决确有错误,由主执法官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主执法官有权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由主执法官署名,加盖法院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和有关公证机关。
  (二)执行实施权。是指助执法官按照主执法官作出的执行命令,具体实施强制措施的权能,执行实施权更多讲求的是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储蓄业务单位开设有帐户的执行案件,当被执行人不按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在指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助执法官有权按主执法官的命令向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二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助执法官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应当由主执法官作出裁定,并依据程序进行。四是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助执法官有权按照主执法官发出的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五是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助执法官在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交由申请人签收,也可以由助执法官转交。六是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助执法官有权按主执法官发出的命令对房屋买卖案件、房屋租赁案件、房屋拆迁案件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这是执行程序中难度较大的工作,应严格按程序进行。七是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对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转籍手续,助执法官应向制发该证照的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需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事项和具体要求。八是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如对相邻关系纠纷及加工、定作、修缮等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助执法官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要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并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不能任意决定。九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在执行中最为广泛适用的一项强制措施,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是解决执行难,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助执法官在执行中必须依法进行,促使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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