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中执行权分立的思考/孙秀芳(4)
二、执行权分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执行权的分立,是对传统的执行权制度的一个突破,传统的执行权三权合一,执行员一人行使权力过大而集中,不利于案件及时有效地执结;执行权由于制度的不完善,缺少有力监督制约,因此不利于执结案件。
(一)执行权分立,对于有效地解决和避免执行权滥用,保证严肃执法有着重要作用。目前,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执行难既有客观原因,又有法院自身的主观原因,就其客观原因而言,主要是经济效益滑坡,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欠债难履行;行政干预严重,法院执行权不能独立行使;地方保护突出,地方利益、局部利益干扰执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配合,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漠,转移财产,赖帐不还,逃债躲债等。从法院自身原因分析,由于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滥用执行权力,造成案件人为积压,欠拖不结,形成“执行难”。分析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权力,案件久拖不结的重要原因在于机制,现行的执行权力弊病是过于集中,执行员一人说了算,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有必要从解决执行权的机制入手,将执行权分立,限制和约束执行员过于集中的权力,保证案件快速高效执结。
(二)执行权分立,有利于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执行权分立,不是执行权的弱化,而是使执行权进一步得到强化,执行权的行使,是体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职能的发挥,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执行是法院的生命,执行的重要性,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国家、对法律、对社会的信任。执行的公正不仅仅是解决矛盾和纠纷,而且进一步对社会生活中各种行为起着导向的作用。因此,执行公正首先体现在每个案件的公平公正中。在执行中可以说绝大多数执行人员能够做到公正执法和秉公办案。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干警确实有着枉法执行和执行不公正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执行权力过大,由执行员一人掌握,容易造成执法随意性;二是一些执行员素质不高,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导致不顾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枉法执行。因此,要保证执行公正,必须要限制执行人员的权力。
(三)执行权分立,可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执行工作是一个较复杂的过程,搞好执行工作,不仅需要全社会配合和支持,更重要的是以内在有效机制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法律是严肃的,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容亵渎,必须依法予以执行,而保证执行工作强有力,就要有监督制约机制,执行权分立就是一种制约机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确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多强调的是公正。执行案件是实现权利义务关系,重要的是强调效率。没有一个好的机制,效率就无从谈起,法院的执行作用也难很好地得到发挥。传统的执行权三权合一,执行员既有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又有异议审查权,没有相互制约关系,易于“暗箱操作”,人为控制和操纵执行案件,而执行权的分立可使执行工作具有合法性、独立性、公开性和制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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