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亟须规范/谷辽海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亟须规范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时间:2005年8月23日
招标文件俗称“标书”,既是投标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评标专家评判供应商是否合格的准绳,同时,也是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基础。因此,人们称“标书”为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宪章和行动纲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都必须编写“标书”,阐明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性质,向供应商通报招标程序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商务资格和技术规格、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授标的条件等内容。倘若对“标书”的内容只响应了一部分或未能全部响应,投标供应商将承担被废标的风险。
由于“标书” 在整个采购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凡是实施公共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地在其法律中对“标书”的内容进行详细规范,以明确采、供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却没有一个条款规定“标书”所应具备的内容。《招标投标法》虽有规定,但也是非常笼统。由此,“标书”为采购人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合法”地赚取纳税人的钱财提供了一个巨大的舞台。
“标书”中的技术规格无法定标准
不论是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都没有明确规定采购对象所应具备的技术要求。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撰写“标书”时或多或少对某一注册商标的品牌情有独钟,在汽车、IT、医疗器械等货物的政府采购领域里表现得特别突出。对此,我们往往援引禁止歧视条款来提出质疑。然而有些隐形的倾向,非专业人士往往是难以判别的。为此,立法机关非常有必要借鉴国际惯例。
WTO《政府采购协议》对采购对象的技术要求是这样规定的:拟订、采纳或适用说明所购产品特征的技术要求,诸如质量、性能、安全度、试验及试验办法、符号、术语、包装、商标及标签,采购实体规定的合格证明要求,既不得故意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也不得在实际上给国际贸易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如果合适的话,采购实体规定的技术要求:应是性能方面而不是设计方面的;应以国际标准、国家技术规定或公认的国家标准为依据。除非无法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要求,或有“相当于”这类措辞,否则不应要求或提及商标或名称、专利权、设计或型号、具体的原产地或生产者。对于“标书”采购对象的技术要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在其1994年第27届年会上通过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的示范法》也有类似的大篇幅描述。可见,法律对采购权力进行相应的严格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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