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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律行为的条件及相关问题/苏望(9)
(2)为维护善良风俗,身份行为一般不得附条件 具体情况有:结婚、离婚、收养、继承之承认[26]、婚生子女之否认、非婚生子女之承认等
(3)为稳定公共秩序,保护不确定的多数交易人,法人的设立不得附条件(这也与法人设立行为本身的性质有关)

于此又引出另一问题:禁止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若竟附条件,应该如何处理?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依照其规定(如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付款人对承兑汇票附条件者,视为拒绝承兑[27])。如果没有规定,则该法律行为应视为无效,不过与其它无效的法律行为一样,可以参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无效行为的转换,使之成为不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另一有效行为[28]。

另外,除法律行为之外,意思通知(如催告,履行请求,拒绝履行),与法律行为一样也可以附加条件。在承认情感通知(如对不忠配偶的宥恕)可以有法律效果的国家和地区,情感通知也可附加条件。但观念通知(承认,提存通知,代理通知)依照其性质及为保护相对人考虑不得附条件

(六)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及其拟制
条件的成就,即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在积极条件,以其发生为条件成就,在消极条件,以其确定不发生为条件成就;条件的不成就与其正好相反。
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效力是: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丧失效力,产生回复原状的法律效果。条件不成就时,法律效果正好相反,即:停止条件确定不会到来时,法律行为终局的无效;解除条件确定不会到来时,法律行为终局的有效。
但是,应当注意,对于负担行为,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处分行为,那么处分行为是否自动回复原状,要依立法采用要因原则抑或无因原则(抽象原则)而定。如果采用无因原则,则当事人仅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的是要因原则,则处分行为的效力自负担行为失效时,相应失效。

由于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牵涉到当事人的重要利益,以往依照种种不正当手段而左右条件成就与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防止此一现象愈演愈烈,现代民法由诚实信用原则而推导出了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规范:条件成就与否的拟制
所谓拟制,为明知其客观事实与原基础规范所定之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强制使该规范适用于该事实。在使用法律拟制这一技术时,一般的书写方法为:“若……,视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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