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许岳松(8)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一般认为这是违反忠实义务或保密义务之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为订立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其商业秘密的对方应当对此给予保密,也不得为自己利益而不当使用,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种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如下要件:①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获悉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获悉的方式在所不问;②获悉商业秘密的一方泄露该商业秘密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至于故意还是过失、获利与否,在所不问;③因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而造成对方损失。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对此等先合同义务的违反,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七、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类型或赔偿范围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了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保护、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法定义务(亦即有的学者所称先合同义务),所以根据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及缔约人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亦即是否存在过错),可以将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给付自始客观不能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给付不能或应当知道给付不能的,对于非因过失信赖其合同有效而遭受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有的学者将这种情况称之谓“合同给付不能而无效的情形。”
二是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而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对方因信赖合同成立所受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无效或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他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四是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时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表现在:(1) 缔约时未尽通知义务而导致对方遭受财产上损失的;(2)缔约时未尽告知义务而且导致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3)缔约时未尽保护义务而且导致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4)缔约时未尽忠诚义务、保密义务等而给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
五是缔约时缔约人擅自撤回或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王利明先生也认为,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而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六是缔约人因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因缔约人一方的无权代理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后,对方因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而受到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由无权代理人来予以赔偿(而且这种损失也无法过通过合同法或侵权行为法来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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