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电子商务中合同法律关系确立的几个问题/王政(4)
在该案中,原告是被告的拍卖网站的注册用户。原告按照被告网站上的拍卖公告参加了竞买,并通过竞价购得3台计算机,在网站的拍卖结果中也确认拍卖成交。原告遂向被告支付了3台计算机的价款,并等待被告交货。但是当原告几天之后再次登录被告网站的时候,却发现被告网站的拍卖公告中的拍卖周期已经延长,而且原告已经竞买成功的3台计算机仍在继续被拍卖,后又重新公布了拍卖结果。原告起诉被告违约。被告则辩解说,其网站的拍卖截止时间并未改变,但是其拍卖系统自动提前启动;由于原告的应价低于委托方的保留价,而且原告未与被告签订成交确定书,因此原告的应价不应被认可。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拍卖过程中的最终应价低于被告委托方的保留价,因此原告的拍卖未被确认。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台计算机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还认定,被告拍卖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原告产生误解,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本案被告网站上的拍卖系统其实就是由计算机程序控制的电子代理人。被告网站上的竞拍过程实际就是通过竞买人(自然人)与电子代理人之间的交互作用使竞买合同形成。然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的电子代理人出现了故障,导致原告产生了误解,因而导致原告与被告电子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无效。
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在新技术条件下采用的快捷交易方式,其自身有着传统“书面合同”所不具备的某些特征,如“无纸化”、“格式化”、“虚拟化”等,但电子合同本身又无法超越目前法律关乎合同的一些基本理念或原则,传统的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依然对解决其有关的纠纷起着指引作用。我们相信,随着未来网络技术的进一步革新,网上交易的更大普及和发展,我们自然会在实践中遇到越来越多的关于电子合同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关于传统合同法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必将也会作出更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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