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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印刷电路板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杨安进(5)



复制行为具体体现为:

1、对于元器件排列图,完全是采用印刷的形式从图形到图形的复制,符合原《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复制的规定,所不同的仅仅是介质和载体的变化,在图形的表现形式上没有任何差异。

2、对于电路布线图,其复制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实物布线、胶片以及原始设计图之间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两个实物的实质相似可以推断出双方所使用的图纸是实质相似的。于是,双方必然都是将实质相似的图纸复制到胶片上,形成在胶片上实质相似的图纸,作为下一步制造电路板的准备。这个复制过程虽然常发生在专业的印刷电路板制造厂家,而不是由设计者直接复制,但根据当前制造电路板的工艺流程,这样的复制是必然存在的。

(2) 将原始图纸上的布线刻蚀到电路板上也是复制的一种形式。

根据布线图制造电路板和根据其他产品设计图纸实施制造其他产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过程,这是由于电路板这种产品特有的性能及其特殊的制造工艺决定的。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根据原《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一般所称的根据产品设计图纸制造产品,往往是从平面图纸到立体实物的转化和实施,图纸上的符号、线条、标识等信息需要经过人的理解才能转化为实物的结构、连接等,因此,从图纸的抽象表达到实物的具体表达之间,必须有人的智力劳动,否则无法直接转化。实物是在原始图纸基础上的人的智力劳动的结果。

而电路板的布线与此不同,图纸和实物之间是从平面到平面的转化,从图纸到实物的转化是个机械性的过程,图纸上的符号、线条、标识等信息的抽象表达与实物上的符号、线条、标识等信息的表达形式完全是机械性的一一对应,不需要人的智力劳动。实物是在原始图纸基础上的机械复制的结果。

b. 一般所称的根据产品设计图纸制造产品,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图纸本身并不是机器的加工对象,不参与工业化的机器加工,而仅仅供人来阅读、理解以便于控制产品的生产制造。

而在电路板制造过程中,图纸本身就是机器的加工对象,而不仅仅是供人阅读、理解的技术资料。布线图一旦确定,便进入了机械化的复制过程,图纸上的符号、线条、标识等信息对人已经没有意义,无需人对其进行阅读或理解,只需机器对其进行识别,并进行纯粹机械化的一对一的精确复制。



因此,基于这些分析,我们认为,电路板的生产实际上就是对电路布线图的机械复制的过程,类似于照片的翻拍过程。所不同的是,照片翻拍是从胶片到相纸的复制,而电路板制造是从胶片到绝缘板的复制,只是两者的工艺流程和载体不同而已。2001年10月修改之前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按照产品设计图纸生产工业品,理当不包括这种纯粹机械复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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