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印刷电路板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杨安进(6)
电路板实际上就是以绝缘材料作为载体、以金属线作为介质而存在的另一种形态的电路布线图。在布线设计图纸复制到绝缘板后制作成电路板后,电路板之所以能成为工业产品,是因为图纸上的线条由油墨介质变成了金属介质,从而使这些线条具有了导电功能,满足了电路板这种特殊产品的功能要求。由此可见,导电功能是因为这些线条的物理特性所导致的,而不是加工过程所导致的。也就是说,是复制过程中所选用的介质赋予了电路板以工业产品的性能。这个过程与将一副文字作品或图画转化、翻制到铜版上是相似的。仅仅介质的不同并不足以形成两个作品。
我认为,对于原《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反过来推断,亦即不能认为,凡表现为施工、生产具有实用价值的工业品的,就必然不是复制。这一点常容易被人混淆和忽略。其要害在于如何理解什么样的东西可以称为工业品、什么样的东西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以及怎样才属于“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如果复制出来的复制品恰好具有了工业品的实用价值,也应当认为属于复制。
修改之后的《著作权法》删除了上述关于复制的排除性规定,而是仅在第九条以复制权的名义从正面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复制的含义,但这没有使得这类的问题得以消除。虽然我们不是十分清楚立法者删除此条明文规定的具体意图,但我想这样的立法改动至少将使得可能滥用此条款的人丧失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这一点,电路板是个很好的例子,其实还有别的例子,比如,如果这个图纸恰好可直接作为生产中的工具,例如,将一个绘制在纸张上的具有明暗、色彩、线条等因素中之一或其组合的图纸直接复制到胶片上,而这些明暗、色彩、线条的因素具有技术意义,并能被机器识别,则这些胶片有可能就成为可独立生产、使用、销售的工业品,那这些胶片到底属不属于复制呢?结果是很明显的。如果这个工业品还可以用别的工业品代替,比如介质改为与电路板一样的绝缘板,明暗、色彩、线条的因素不用墨水而是用与电路板一样的导体代替,如果这样也不影响其实用价值,也可以作为工业品独立生产、使用、销售,而且采用绝缘板和金属导体在这种工业品上没有另外的技术意义,那这算不算复制呢?难道我们可以说,胶片这种工业品是复制,换成绝缘材料的和导体的就不属于复制?
因此,考察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复制,不能简单地以最终成果是否属于工业品来判断,而要从实质上考察工业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包含复制,工业品与复制并不是互相排斥、不相容的概念。同时,也不能简单地以被复制的作品是仅具有单纯美感价值的作品还是具有实用和技术意义的作品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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