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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制度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杨安进(16)

  这个问题在专利制度中如何处理,尚未见到明确的规则,且实际当中进行的并不是很多。因此,如何指定严密、完善、可操作、公平的规则,对专利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都是相同的课题。

  (2)关于翻译、审计、评估等

  如上文所述,对这些事项是否进行,委托什么中介机构进行,在民事诉讼中都由法院全权定夺,当事人参与的机会很少,因此,这些“活儿”也就一般流入了那些与法院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

  由于存在利益关系,选定这些机构(包括鉴定机构),对法院也是个敏感话题。中介机构们当然都不会放弃法院这个 “大客户”,这也常让法院在确定机构时颇为踌躇,增添了很多复杂因素。

  在专利制度中的情况与上述鉴定中的情况一样。

  3、费用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无论采取什么样的鉴定、翻译、审计、评估等方式,无论如何选择这些机构,有一点是明确的、共通的,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费用多寡由法院和中介机构商定,且一般由自愿或强迫“申请”的一方预付,在最终判决中决定具体承担方式。这些是没有商量余地的,仅管一些当事人颇有微词。

  专利制度中则不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14节规定,复审委最终决定委托翻译的,所需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拒绝支付的,视为承认对方译文正确。而在该章第15节规定鉴定费用时,更规定所需费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复审委或当事人支付。根据理解,这里所说的由当事人支付,也应基本上按照“双方各承担50%”的思路。

  这样看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对于法院决定鉴定的,理论上讲由法院承担费用似乎更合理。因为这是法院请专业机构协助自己审案子,受益的是法院,因为法院因此在认定专业问题上更有把握了,当事人反正都已提交了证据,是否鉴定、鉴定结果都不会改变其证据的情况,为什么要多掏钱帮法官来认定事实呢?

  当然,理论归理论,实际当中这种要求决无现实可能性,因此估计也没人尝试过。不过,由当事人分担还是既有道理又有现实可能性的。因为进行鉴定、翻译、审计、评估等都是为了更好地审理案件的需要,不是出于哪一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共同预付费用、在判决中确定最终承担方式,这么做似乎更公平一些,以免过于增加一方负担。

六、法律文书

  在两种制度中,涉及法律文书的大致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文书的种类,即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出具哪种法律文书;二是对法律文书的要求,即应当如何撰写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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