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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制度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杨安进(18)

  专利制度中的法律文书大致有:各种通知书(如受理或不受理、补正、审查意见、口头审理、视为撤回、视为未提交、视为放弃权利等等)、驳回决定、复审决定等,《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单列一章进行规定。这些文书的发放时机均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中伴随相应的条文作出规定。目前本人还未发现应当出具法律文书但条款中有遗漏的情形,体现了极其严谨周密的精神,是值得民事诉讼制度借鉴的。

  2、对法律文书的要求

  对法律文书的要求包括形式(格式)的要求和实质内容的要求。

  关于格式要求,在《民事诉讼法》及《民诉司法解释》中尚未见明确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2-1993年发布《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一些法律文书的格式和一些细枝末节问题倒是作出了规定。在实践当中,各种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的样式上倒是都基本统一,很少有特别出格之处。而对于判决书、裁定书之外的其他文书,就出现了千奇百怪的局面,各地法院往往根据自己理解来自行印制,难以做到格式上的统一。

  如果说在当前情况下对于法院文书在格式上的缺陷尚可容忍、对格式上的统一规范尚属苛求,那么对法律文书实体内容上的要求就没有理由打任何折扣了。因为法律文书不仅是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与当事人进行交流的正规形式,而且某些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直接体现了司法审判的结果,直接描述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一项具体司法活动的集中体现。法律文书实体内容撰写不合格,将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实施,影响案件审判质量和当事人权利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对判决书应当写明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在该条的四项规定中,第一项中“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和第二项“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最为重要,实际当中经常出问题的、最为社会所垢病的也在这部分。表面上看,大部分判决书的内容都包括这些部分,似乎很难找出其毛病,问题往往就出现在这一项的执行上。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在涉及《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一、二项时经常出现的问题有:

  (1)对双方的主张、反驳的观点罗列不全,未能做到客观、全面

  许多法律文书中未能全部反映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提出的书面、口头的主张或反驳,而是常根据判决结果的需要进行节选,从而使得当事人的观点未在文书中得到全面反映,甚至进行了误解和扭曲。当事人对此没有救济手段,因为法院在描述这部分时尚未“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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