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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制度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杨安进(19)

  (2)对当事人的主张与其证据的关系未做描述

  在具体案件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对其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都会提出相应的证据,其中很重要的三点:一是陈述自己观点得到自己证据支持的理由;二是自己证据能够反驳对方的主张或证据的理由;三是对方证据不能支持对方观点的理由。这三点又常集中表现为举证和质证意见。现在很多法院在法律文书中能做到描述双方各提供了哪些证据,但却没有描述当事人观点和证据的关系。这种做法经常使得当事人认为判决不能服人,原因就是判决书中没有描述自己的观点,更谈不上描述这些观点为什么不予采纳。

  当然,增加这部分内容会加大法院审判案件的难度,增加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增加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理由”部分描述的难度,因此很多法院知难而退,干脆将这部分省略掉。

  (3)在认定事实部分对证据的取舍语焉不详

  如果说,前两个问题的解决主要费时费力,正规的法律院系毕业生只要花足够时间、足够细心地进行罗列、总结,并捋出一些头绪,基本上就可以解决;那么,这部分的工作就要费脑子了,就要集中考验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理解能力和公正判断能力了。对事实的认定是判决书中的精华部分,直接决定案件审理的好坏。

  遗憾的是,许多判决书在这部分的表现几乎到了只会下简单断语的程度。他们不能对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在证据“三性”上逐一认定并进行解释,而只是断然地写出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并表明支持法院该观点的证据。在涉及到认定举证责任时,大部分判决书更是只能下断语,而不能阐述为什么要这样承担举证责任。这种随意性经常导致判决书不能服人,甚至出现很滑稽的场面:两个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只是一个重要的举证责任认定相反,且没有说明理由,就直接使案件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这样就给不讲理的法官对案件翻云覆雨提供了绝好的机会。

  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本应立足于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意见的取舍从而顺理成章地得出。但法院在判决书此部分经常不理睬当事人的意见,而是固执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审理思路,自作主张地认定事实、取舍证据。很多判决书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不予评判,不说明当事人主张正确与否,及正确或错误的理由,处处体现着在职权主义“纠问式” 深刻烙印下由法官独立于当事人来“探究事实真相”的积习,很难改变。

  当然,而且更有趣的是,一些更图省事的、严重依赖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来判案的法官反而没有上述障碍,更显得“有理有据”、“确凿无误”了。关于笔录,请见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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