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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制度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杨安进(21)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6.1节详细规定了驳回决定的格式要求,并在第6.1.4.2节中规定,撰写驳回理由时,应当以令人信服的事实和理由作为驳回依据,而且对于这些事实和理由已经给了当事人一次发表意见、修改的机会,并规定,专利局不得提出新的对比文件作为驳回的证据,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上权利的高度尊重。该节还规定,驳回时应当逐一对没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理由要充分完整、说理透彻、逻辑严密、措词恰当,不能只援引法律条款或者只作出断言。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9.2节详细规定了复审和无效决定的格式要求,并规定,撰写决定的理由时,其论述应当详细到足以根据所述规定和事实得出审查结论的程度,对于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的全部理由、证据和主要观点应当进行具体分析,阐明其理由不成立、观点不被采纳的原因。决定的要点应当合乎逻辑、准确、严密和有根据,不能是简单地仅仅引用法条所得出的结论。

  专利局在长期的实践中对法律文书格式形成了稳定、规范的要求,并在内容撰写上形成了非常严谨、认真、缜密的作风,使得其决定的内容一般经得起在阳光下公之于众的考验。要达到这些要求,显然会增加很多工作量,并且对人员综合素质要求很高。专利局作出的各种决定都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在此就不举例了,读后让人感觉确如法条所要求的那样,详尽、严密、有理有据、足以服人,与法院的一些判决书、裁定书形成鲜明对比。这种包括观念、学识、道德修养、作风等因素的综合素质上的整齐、统一和较高标准,显然是法院应当借鉴的,而这些软性的东西又恰恰不是一朝一夕能之功,需默默无闻地做很多艰苦细致的工作,经过一两代人的潜心奉献也只可能初见成效,远比修改个法条或穿件法袍、挥个法槌难得多。

七、合案与分案

  在专利制度中的合案,主要针对于在一件申请限于一项专利的规定之外,允许将两项以上的专利作为一件申请的情形,即对于专利单一性的要求。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包含两项以上专利的一件申请,应当进行修改,并可提出分案申请。

  《专利法》第31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42、43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6.1节、第二章第11-12节、第三章第4.2节、第二部分第六章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

  相对应于民事诉讼制度中,一个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而哪些情况下不能在一个诉讼中提出,应当另案提出,应属于上述类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53条关于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第126条关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第三人提出请求的合并审理似乎还不属于合案与分案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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