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制度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杨安进(37)
(3)对当事人界面友好、善意
国家机关对当事人态度是否友好、善意,似乎与法律无关,甚至似乎与其职能无关,也不会影响公民权利,因此很多人仅将此与国家机关的“形象”相联系,仿佛公民的权利事小,自身的形象是否受到影响反而事大。实际上,对当事人态度恶劣,常会严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阻碍法律实施,至于同时影响了自身“形象”,那不过是个副产品。
许多法官,无论男女老少,不会笑几乎是一个共同的职业特征。(当然,这只是相对的,如果换了对象,换了场合,许多法官不仅会笑,而且能把笑容调配得恰到好处)他们仿佛认为,只有板着脸才能体现法官的尊严,只有发脾气厉声呵斥才能赢得当事人的敬畏。态度和蔼平静、心胸宽广坦荡、充满睿智和人文关怀的法官,真正通过自身行为闪烁法律之光、体现正义化身的法官,几乎成了一个单纯的概念,难以寻觅。
这种情况几乎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终结的全过程。立案庭一开始就以冷峻的脸和生硬的语气给当事人一个下马威,暗示当事人:我们这里都不是好惹的!在庭审中,法官因为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打乱了法官自己的安排从而认为当事人在与他作对,因此导致法官与当事人斗气,甚至当庭睚眦必报,并不鲜见。至于执行阶段,由于其人员常带有联防队员的某些特征,适合“以暴治暴”,因此,只要其不殴打当事人,其他任何做法基本上就不算很出格了。
至于法院不同部门、不同程序中的衔接,当事人基本上不能指望法院来主动做什么,尽管这些都发生在法院自己内部。比如在庭审中发现立案庭将材料弄丢,比如一审和二审之间的移交衔接,比如审判庭与执行庭之间的衔接,都要当事人自己来跑动、润滑,法官一般都只管自己那块狭义的“自留地”。
这些情况决不仅仅关乎“形象”,也不仅仅关乎当事人心理感受,而是会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且不说一些没有聘请律师又是第一次来“过堂”的当事人,因不知道法院的深浅,面对国徽下的冷峻和呵斥,常大气不敢出脑子顿时一片空白,更奢谈充分陈述意见、完全主张权利了,就是一些富有经验的律师,对此也常没有任何抗争的余地,一些控制能力欠缺的律师甚至常因此中途退庭,使得正常的审判程序被人为打乱陷入尴尬境地,甚至结果不可收拾。有的法官对于自己不喜欢的出庭作证的证人,甚至挑出普通话不够标准、耳朵不好使、手脚乱动等毛病予以厉声呵斥制止,使得证人实质问题啥也没说就不得不嗫嚅着面红耳赤地退下。
在这种背景下,有些法官的过分“热情”反而令人生疑:是为了揽案源创收或其他利益,还是为了最终的“温柔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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