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制度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杨安进(38)
其实,尊严,或者威信,从来都不是自封的,而是来自于相对人。离开了相对人,这些感觉只能是一厢情愿的梦呓。正如法律的尊严不在于指定了多少法律,也不在于法律条文本身怎么说,而在于其疏而不漏的、浸润于社会肌体无数细小处的实施,以及其实施结果在社会公众中普遍引起的一种崇敬、感激和敬畏心理;同样,法官,或者说法院,其尊严和威信并不来自于其挂在脸上的暴戾和冷漠,而在于其通过审判活动实现法律正义、公正的结果,从而使得被扰乱的社会生活秩序在正义的温情安抚下恢复宁静和安详。恐吓能产生畏惧,但无法产生尊严。法官在与当事人打交道过程中实际上有两种角色,一是文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公共道德规范,那就是礼貌待人、相互尊重,二是职业规范,那就是办好案子。有的法官可能觉得只要满足后者,其他都不重要,殊不知在司法审判中两者是相辅相成不能决然分开的,损害前者常会损害后者。离开了最根本的东西,依靠呵斥和冷漠来建立和维系尊严、威信,不仅是做不到的,而且会适得其反,而一旦法院、法官不能树立自发的尊严和威望,则法律的尊严和威望就岌岌可危了。
出现这种情况,恐怕不能仅仅归结于某具体法官的态度或脾气差异,因为这种情况在其他行政机关中也普遍存在,普遍存在的现象一定有其必然性和规律性。我想,这主要与法院对自身职能定位有关。衙门作风来自于衙门意识,衙门意识在我国有着根深蒂固的深厚传统,与现代法治社会对国家机关的职能定位格格不入。这种意识不是一朝一夕能抹去的,有赖于社会的进步。
对当事人的态度,在专利制度中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完全依赖于临时自由决定。总体上讲,专利局的情况好一些。对于专利程序这样十分专业的问题,无论是窗口还是各审查部门,态度一般和蔼一些,对于一些外地来京的当事人,更能充分考虑其实际困难给予便利。许多工作人员能对不了解情况的当事人进行指引,甚至代为联系、沟通内部其他部门。一些审查部门的人员一边吃午饭一边接待当事人,这种情况要是在一些法院,就是关着门抽烟吆喝着 “打升级”或“斗地主”,把当事人晾在门外直到上班时间,办正事得在法官嘻笑着泡好茶上完厕所之后了。
同样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结果却不一样,充分说明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再好的制度,人要想破坏它也只是抚掌之间的事;而虽无明确制度,人也是可以执行好的,即使不要求你学雷锋。
十四、制度的统一性
制度的统一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1、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规定和执行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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