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制度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杨安进(39)
2、制度与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衔接是统一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似乎不应成为一个问题,因为无论民事诉讼还是专利制度中,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都是全国适用的,法制的统一也是我国中央集权制度的一贯特色,不应有疑问。
在专利制度中,由于全国只有一个实施机构,即专利局,加上制度本身规定的细密,很难出现不统一的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则不一样。除了全国统一性的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外,还包括有令不行、立法权限散乱等因素。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潜在因素是,由于我国司法独立的欠缺导致地方党政部门对司法的干预。
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导致任意解释、自由裁量空间极大;由于有令不行,导致统一的制度常被强制缺位;由于立法权限混乱,导致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迭出;由于地方“诸侯”的干预,导致统一的司法活动根据不同的利益需要被任意扭曲。所有这些因素,导致我国民事诉讼中,除不告不理、二审终审等最基本制度尚能得到统一贯彻、能被当事人准确预知外,其他下层次的制度几乎一个地方一个样,一个法院一个做法,令人不知底细、无所适从。如果一个律师去一个外地从未接触过的法院代理案件,临行前常会面临不测的恐慌,而实际上也极有可能“水土不服”。
在所有这些因素中,最隐蔽、最难根除、危害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恐怕就是地方党政部门对司法的干预了。地方经济利益对官员命运的影响催生了地方保护主义,法院体系结构和干部人事制度弱化了司法独立性,两者一结合,就产生了利用司法保护地方、部门利益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牺牲司法的统一性甚至正义、公正性来满足这些利益需要,“经济诸侯”们利益的五花八门甚至连国家经济的一盘棋都顾不上,哪里还顾的上司法的统一,这自然导致司法制度的各自为政和支离破碎。
当然,解决这个问题不可能象专利制度一样在全国只设一个法院。制度的问题需要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可喜的是我国从未停止过这些努力。
关于第二个问题,可以举一个小例子。专利制度在《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一章专门就所使用纸张的质地、规格(A4)、页边、字体、字号、行距、书写方式、字体颜色、手写文件范围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不仅细致,而且都是符合社会上的基本规范要求的,不是专利局“特立独行”的要求。
而在民事诉讼中,仅纸张规格就长时间困扰当事人。当社会上已普遍用A4、B5来定义纸张规格的时候,许多法院却强制要求当事人按照16K规格提交文件,原因是很“理直气壮”的:我们法院卷宗封面是16K的,你提交A4规格文件岂不超出我们封面外了?我不知道法院在纸张规格上强烈抗拒这些社会标准还有没有其他“重要意义”,但我知道其给当事人带来的麻烦是很明显的:要么专门为法院购买不常见的16K纸张并专门调整打印机空隙,要么就躬着腰趴在法院桌子上裁去超出“我们法院卷宗”的部分。可喜的事,当我们的法袍、法槌都接上轨以后,这个长期惹人烦的纸张规格问题也终于“接轨”了!
总共4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