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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制度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杨安进(40)

  还有一些类似问题,比如对外国姓名、名称、地名、术语等的翻译,专利制度都考虑了社会其他领域和国外的一般做法,因势利导进行明确规范,既开明又简便。而民事制度还没涉及这么细的问题,法院实际执行起来要么固执不堪,抗拒社会通行做法,最后吃力不讨好还授人笑柄,要么根据自己理解自行其是,导致同一问题花样翻新。

十五、后记

  本文就专利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程序性问题中的12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并说明这些方面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向专利制度借鉴之处。除客观比较外,还有一些个人主观看法。由于行文仓促,没能占有、采纳其他资料,基本上是就着法条闭门造车,也不知道他人此前就这些问题有过哪些阐述;即使是法条,也是针对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未能充分查询,因此,难免重复、遗漏、偏颇、肤浅乃至错讹,希望谅解、指正。

  希望本文不会给您一个错觉:专利制度、专利局就是好,民事诉讼制度、法院和法官就是坏。那样就误解我的原意了。本文完全是本着无知无畏以及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坦诚态度就事论事,并没有从整体上褒贬的意思。

  实际上,两种制度、两个国家机关之间在职能上的根本差异导致两者之间只有借鉴的意义,没有进行比较后决定优劣的意义。民事诉讼制度及法院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之重要和复杂、在国家机器中所处位置之重要和敏感、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之广博、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之深之广,都是专利制度无法比拟的,专利局所做的事明显单纯得多。不过,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如此关切民事诉讼制度,法院角色之沉重导致我们期望之沉重,而其问题之沉重又导致我们心情之沉重。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求法院做得更好,才会对其问题、甚至严重的根本性问题如此坦率直陈、如此痛心疾首。而通过比较我们看到,民事诉讼制度和法院可以做得更好,这也给予我们希望。

  实际上,无论是作为司法审判的民事诉讼制度还是作为行政审批的专利制度,我国各项制度的改革、完善都面临类似的问题。无论是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还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专利局,我国各种国家机关都面临权力行使的规范和权力监督等重大课题。我们无意将这些问题迁怒于某个机关,更无意指责某些具体人。其实大家都是无辜的。这些问题是我国特定历史阶段必然产生、无法跨越的问题,但我们国家也一直努力试图克服这些问题。专利制度由于向国外借鉴得当、实际中运作顺利,因此提供了一些借鉴之处。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纸上的制度和实际执行的制度存在明显差异,无论如何,人的能动因素都是至关重要的。而人的能动因素又需要制度来规范、约束。在这种循环中,唯有改革能打破恶性循环,建立良性循环,而无数的大人物、小人物都认识到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只要不放弃努力,时间会帮我们度过这个难关、完成这个艰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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