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制度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杨安进(5)
对于这个问题,《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节是这样规定的:专利局受理处及各代办处受到专利申请后,应当全面地、认真地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该章第2.3.3节还对不受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应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机确定收到日,在不受理通知书中记载不受理原因,随同未被受理的文件一并寄送当事人。对于申请复审和请求宣告无效程序,在《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节、第三章第4节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无论是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都向当事人发出通知书。
当然,这些规定是对于邮寄文件的处理,对于面交的申请,专利局的做法也很类似于法院,不作书面通知,不在文件上做标记,只是在说明不受理原因时一般更有理有据令人信服一些,态度一般也更带有建设性一些、和善一些。不过,本人尚未通过邮寄方式到法院立案,不知法院收到邮件后一般怎么处理。
(3)对受理文件和日期的确认
对于决定受理的,还有两个重要事项需要确认:一是收到了哪些文件,二是收到这些文件的日期。
无论在民事诉讼中还是在专利制度中,所收到的文件的种类和数量不仅决定很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也是今后程序中很多事项的依据。日期同样重要,是决定程序中很多法定期限的起算点。
法院决定受理后,往往是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放置一旁,然后告知缴费事宜,至此算是当事人参与的受理程序完毕,今后一切全听法院通知。至于交了哪些文件、这些文件数量多少、是哪一天交的、经受人是谁,全不得而知。当事人手头材料除了关于缴费的情况外,几乎不知道自己都干了些什么,法院干了些什么。
这种粗糙的模式经常导致问题,有因转送或其他原因导致丢失起诉书、委托书等文件的,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某文件是否提交及文件数量多少争执不下的,而大部分当事人都无法明确直接知晓其案件审理期限从何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几乎就是在交了文件后就茫然地等待不知何时突然到来的法院电话通知,对案件程序的安排完全心中无数,无法较准确地预计即将发生的程序是什么、何时发生。即使出现任何争执,也只有听法院的,因为自己手头没有任何经法院留下的“证据”。
这种对当事人极其不利的情况在专利制度中得到抑制。《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规定,决定受理的,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受理:用穿孔机对全部文件穿孔以确定收到日;清点全部文件数量,对文件逐页编码,页码标在申请文件右上角;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对这些文件的核实情况,一般会在受理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有的程序中会出具专门的文件清单收据。有了这些几乎有点机械性的规定,就不会有争议,当事人心里就更踏实一些。专利局工作人员从事这些事都已经觉得是理所当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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