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制度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杨安进(6)
(4)对于后续程序的安排
受理以后的一个重要后续程序就是缴费。这在民事诉讼中倒是执行得不错,未缴费的,法院都能积极依法办事。在专利制度中,一般有专门的缴费通知,随同受理通知一并寄送当事人,对费用名称、数额、法律后果都有明确说法。
除了缴纳费用之外,其他的后续程序到底有哪些、按什么顺序进行、各自大约在什么时候发生。这些情况,在专利制度中,一般都委托有代理人,代理人都大致知道专利局的后续程序的情况,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则一般不知道。在民事诉讼中,即使委托有律师,如果没有其他渠道,也一般无法估算这些情况。因为不同地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同一法官的不同案件、其差异性都很大,无法得出一个惯常的规律。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即使再有经验的律师,除了知道以后大致会进行证据交换、开庭等情况外,其他的后续事宜也比当事人多知道不了多少,对具体时间安排就更犹如瞎子摸象一般,难以说出个一二三。因为法院实在没有规律可行!律师除了考虑点案件的其他事宜外,也就只能陪着当事人等待不知何时到来的突然通知了。
2、提交证据及其认定
在两种制度中,证据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无庸多言。对于证据,主要包括对提交证据的接收、举证期限和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71条规定,法院应当对证据出具收据,注明名称、收到时间、份数、页数,应该说这种规定还是非常明确的,只是实际当中许多法院置若罔闻,收到证据后连收条都不开就将当事人打发走了。不过,现在这种情况有所改观,特别是在2001年12月最高法院颁布《证据司法解释》后,一些法院遵守了这个规定,只是将这些工作都交给当事人来完成。
对于举证时间,《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民诉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当事人一时无法提交的证据,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这样常会导致提交证据时间无法截止,容易导致当事人不是根据案情收集和出示证据,而是根据对方情况收集和出示证据,甚至利用证据突然袭击,举证和质证时间无限延长。这还常导致法官任意决定证据接受时间和举证截止时间。这种极其不规范的情况在最高法院颁布《证据司法解释》后有所改观,许多法院普遍开始限制举证期限。
关于举证责任,对利益冲突的双方都是个很严酷的事情。《民事诉讼法》第63条、《民诉司法解释》第74条规定了一般原则,并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不过,对于实际中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形,需要法官本着公正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决定举证责任的,时常被不正当行使,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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