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制度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杨安进(9)
3、明确规定日期、期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规定耽误日期、期限的法律后果、补救措施。
当然,规定归规定,要真正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还是需要在实践中建立日期、期间的监控制度,而最关键的在于在各方参与者中树立日期和期间神圣的思想。
在两种制度中,大致可将日期和期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比较:
1、受理日期;
2、当事人提交文件的日期;
3、当事人收到文件的日期;
4、法定期间;
5、指定期间;
6、耽误期间的后果及补救;
7、期间的计算方式。
以下分别讨论。
1、受理日期
对于受理日期的确定,在本文上述第三部分第1(3)“对受理文件和日期的确认”中已经说到两种制度中的不同规定、实践中的不同处理方式,以及专利制度中的借鉴意义,在此不再重复。
2、当事人提交文件的日期
在民事诉讼制度中,未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交文件的方式及日期的确定,只是在《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四款规定,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按此理解,当事人应当可以以面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各种文件,但是否将“交邮”日确定为提交文件日,尚无法从这里明确推断。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很多,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证据、各种申请或请求(如回避、保全、延期、请求法院调查证据、鉴定等)、管辖异议、各种补充文件或说明、各种证明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的文件,以及因个案而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当事人当面提交这些文件时,法院一般不出具收据(证据有时出具),当事人邮寄提交文件时,法院如何处理尚很难得出一定的规律,只在有些情况下能判断是否“过期”。总之,如果法院不做记录,这些文件提交日期将很难确定。如法院做了记录而当事人对记录的日期有异议,又很难对证。
这些问题在专利制度中处理得很简洁明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期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提供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同时还相应在《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节规定将邮件信封存档、记录邮件挂号号码等措施。这样,文件的递交日对谁都是很清楚的。
3、向当事人送达文件的日期
在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文件也很多,比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证据、各种通知、传票(如受理、立案、合议庭组成情况、开庭、裁判文书等),以及因个案而需送达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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