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务:本体与法理/杜贵琴(4)
自然债兼具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属性,其内容取决于一定社会的道德,即人们所认为的那些虽然以诉请求不当,但若他方自愿履行则应当有效保持受领的债。"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14】法律必须符合公众的道德情感。自然之债的理论,把道德义务、法律效力与人类良知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国家规范和市民社会的情绪、其他规范之间架设了一道桥梁,沟通了法意与人情。
参考文献:
【1】张广兴 《债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32页
【2】【5】王超 《论自然债务》 政法论丛 200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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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恺撒 米拉拜利《自然之债》中国民商法律网
【8】孟祥秀 张鹏 《试论自然债务》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9】崔吉子 《教会奉献金与自然债务-韩国宗教赠与纠纷案评析》《法学》2004年第6期
【10】赵平 《论自然债务》《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11】<美>E博登海默 著 邓正来 译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259页
【12】【14】<美>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 第52、10页
【13】<美>潘恩 《潘恩选集》 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第265页
作者简介:杜贵琴(1979-)男,汉族,山西定襄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2003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原载于詹来宇主编《经济法律与自然学术前沿论集》民族出版社 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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