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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之法律思考/罗云(7)

(一)游戏玩家与服务商间之格式服务条款合理性问题

在游戏玩家同游戏服务商建立游戏服务合同关系的过程当中,一般都由服务商首先出示格式服务条款电子文本。游戏玩家在注册该网络游戏的用户账户时,对于该服务条款,其只能选择全部同意或全部不同意,而在玩家选择“不同意”时,该注册界面便消失,玩家即无法进行下一步操作,因之便无法与服务商建立游戏服务合同,便无法享受该网络游戏之服务。该服务合同的全部条款都由游戏运营商拟订,玩家对该服务合同没有任何修改的权利,毫无疑问,该合同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因此,对于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服务条款,就有一个合理性的问题需要讨论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的关键点就是格式合同之制定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果其并未尽到这种提醒义务,玩家即可以此为抗辩而主张不受该服务商未加以提醒之格式条款的约束。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如游戏服务商之格式条款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情形,该格式条款则无效条款,亦不发生任何拘束力。比如说,在实践中一般游戏服务商之服务条款均有类似于“运营商保留将来新增、修改或删除线上游戏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且不另行个别通知,用户不得因此要求任何补偿或赔偿”等规定,显然其当单方面排除了游戏玩家的之基本权利,因而归于无效。

除上述一些无效的格式条款外,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中引起较多争议、纠纷的便是用户违反合同的有关处罚条款,尤其是用户使用外挂、私服等程序进行游戏时,运营商对用户处以永久停权或者删除帐号处罚的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运营商之“一经发现用户使用任何外挂等第三者程序进行游戏,即对用户处以永久停权或删号、封号的处罚”

的规定,其亦为单方面排除了玩家之基本权利,也属于无效。主要理由基于下述:中国网络游戏普遍存在外挂,而且外挂也有良性外挂与恶性外之分。前种“外挂”不但不会影响游戏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同时往往还会弥补游戏设计的不合理之处;而后种“外挂”是对游戏进行恶劣的修改与欺骗的程序,其不但会大大影响该游戏的运营寿命与效益,同时也破坏了游戏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因此,恶性外挂会极大损害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与持续发展。但应当说,在游戏服务商发现某用户存有外挂等程序时,其并不得在未确认玩家是否使用过该外挂程序,以及该外挂是否对服务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而擅自进行这种后果极为严重的处罚。笔者以为,其应当赋予玩家申述、申辩的机会与权利,只有在玩家无法合理解释与说明的情况下,其始得进行处罚。否则其便是单方面剥夺了玩家之基本辩解的权利,由此将导致运营商之相关格式条款的无效,如运营商对玩家进行了处罚的,则应判令其恢复玩家的用户账号,并对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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