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试论我国刑罚执行中假释制度及完善/徐亚洲(5)
2.取消假释比例,扩大假释适用率。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绝大多数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具体规定一般假释人数不得超过押犯总数的2%~3%,这严重制约着假释的适用,行刑社会化的进程。所以应该取消认为规定的假释比例,使符合条件都可以被裁定假释,进而扩大假释适用率,顺应刑罚发展趋势,使我国的法制进一步走向完善。
(三)加大社区矫正力度,解决假释的监督执行问题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具体的就是这5种罪犯的刑罚执行有了专门的执行机关,专门的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使这些罪犯的执行正常化、合理化、合法化。随着社区矫正的试用、开展和深入,使假释的问题在相应方面给予了到为的弥补和救济。社区矫正的实行,使假释犯的社会化进程又加快了速度,使罪犯回归社会铺平了道路。
(四)建立假释再犯预测机制
行为科学已经证明,通过对人的认知结构,需要结构和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人的行为选择倾向。⒁所以相应机关对罪犯进行再犯预测是有依据的。再犯预测之前,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的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等四个方面对罪犯进行考察。若罪犯具有悔改表现,才有资格讨论是否假释。其次,引入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对准假释犯进行假释前预测。美国哈佛大学的Glueck提出的Glueck假释预测表,其中包括以下因素:一是犯罪分子的劳动习惯;二是犯罪分子的重度和次数;三是犯罪分子的检举情况;四是犯罪分子以前的犯罪经验;五是犯罪分子入狱前的经济责任;六是犯罪分子入狱时精神异常性;七是犯罪分子在狱内违反规定的频率;八是犯罪分子假释期间的犯罪。美国伊利诺州矫正部研究员Ohlin发表了Selection for Parole A.Manual Parole提出根据犯罪罪名、判决刑期、犯罪人类型、家庭之状况、家属之关心、社会的类型、职业经历、出狱后工作的适当性、居住社区、共犯人数、人格、精神医学上预测的12预测因子进行再犯预测。⒂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罪犯实际情况先进行假释前预测,假释后,再对考验期内适应社会生活能力及遵守监督行为规范情况进行动态预测。采用跟踪调查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评价,根据其遵守规范的表现、社区矫正的表现、就业状况、家庭状况、人际交往等情况结合以上预测方法进行综合考察,再犯预测。评定其假释继续进行或缩短考验期或撤消假释重回监狱。这样可以打消执法机关的顾虑,提高假释使用率,提高假释适用质量。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