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罚执行中假释制度及完善/徐亚洲(6)
(五)考验期是否折抵刑期的完善
关于考验期是否折抵刑期,理论界大多认为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与自由刑本身性质不同,不能折抵刑期⒃。但也有人认为假释仍在执行刑罚,罪犯的假释考验期应予折抵刑期。⒄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假释考验期内的罪犯首先,从名称上仍是罪犯,其次,假释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与管制刑服刑期间应遵守规定的内容只是稍有差别,第三,考验期内的罪犯仍然不等同于完全释放的犯罪分子,其权利和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第四,假释仍然是在执行刑罚,只不过是一种变通执行方式,所以假释考验期应折抵刑期。基于其权利限制程度考虑,假释考验期应3日折抵羁押1日。考验期完善以后,可以调动罪犯的假释积极性,进一步调动改造积极性。
(六)严格程序,规范文书,采取假释公开听证制度,办理假释案件
严格遵照程序(推荐-评议-研究-讨论-初审-审核-呈报-听证-公布),规范文书(呈报表,建议书等等),坚持集体研究,择优呈报,逐级审核,然后将材料报往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到监狱中召开公开听证会,除管教干警、罪犯本人参加外,吸收与罪犯一起服刑的部分服刑人员参加,并请监察机关派员监督审查。假释委员会在听取监狱报请假释意见、罪犯本人陈述以及其他同监服刑人员对罪犯的改造表现所发表的意见以后,当即评议,当场公布审核结果。这样,不仅提高假释的运作质量,还给其他罪犯的改造带来好的影响。
注释:
⑴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592页。
⑵ 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第412页。
⑶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676页。
⑷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387页。
⑸ 转引于 王利荣著:《行刑法律机能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第312页。
⑹ 朱伟临:《报应·矫正与假释权利》[J] 载于《现代法学》1995年第6期。
⑺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工作简报》[Z] 1996,1997,1998,1999,2000年。
⑻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假释问题研究》[J]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第30页。
⑼ 转引于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4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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