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黄奕新(10)
首先,修改和制定有关民商事法律。实践中,银行涉讼案件,银行败诉的也占相当大比例,这其中与现行法律缺陷不无关系。如法人主体、诉讼时效、抵押制度等不完善,往往成为债务人“合法”逃废债务的祸根,要抓紧修改和制定民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可能涉及银行的民商事法律。其次,针对执行难问题,赶紧出台强制执行法,解决法院执行措施少、秩序乱、司法没有权威等问题。第三,现行的企业破产法,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带有浓厚的计划色彩,已远不适应需要,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市场化的破产法,确认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第四,资产公司应当积极开展调研,对现行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提出完善意见,提交全国人大制定有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特别法。第五,对开展债转股,证券化、引进外资等业务创新中,碰到的法律障碍问题,应当适时总结,提出制定或修改意见。
(八)稳定推进各项宏观体制改革
改革金融体制,增强银行活力,提高人员素质,引入激励制约机制,避免道德风险。改革国企和国资管理体制,重组国有资产,促进国企扭亏,提高清偿能力。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外商投资和外汇、外债、涉外担保管理体制,破除外资准入障碍。改革财政税收体制,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国家调控能力。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甩掉职工安置负担,促使转变不良资产重置中政府主导的扭曲方式,实现债权人主导、市场化操作。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在司法防线上治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同时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转换政府职能,避免政府不当干预,同时提高行政登记、许可、监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能,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胡文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年第3期。
魏建、张虹:《论金融不良资产的清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白玲:《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及管理途径》,载《国际金融研究》2003年第7期。
刘澄、庞继英:《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选择》,载《海南金融》2004年第1期。
魏建、张虹:《论金融不良资产的清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167页。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债转股:走在信用经济与“赖账经济”的十字路口》,载《国际经济评论》1999年第9期。
毕鉴亭:《不良资产处置的对策选择》,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200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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