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黄奕新(2)
严重的不良资产正阻碍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并积累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否则将增加处理成本。
二、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框架构思
应当说,自不良资产产生之日起,我国就开始了清理活动,理论界、金融部门都在探讨、实践。早期,银企之间的不良债权债务关系,首先表现为国企之间的“三角债”。尽管1989年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收效不大,1993年后又卷土重来,前清后欠,愈演愈烈。三角债发展以一定程度,侵入银企关系,银行不得不参与企业的债务重组,并于1994年试行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但由于是各个银行分散进行,没有规模,成效有限。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于1999年相继设立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大全国性的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AMC或资产公司),开始全面、大规模、集中地清理不良资产,进入了以AMC为主导的清理阶段。AMC的业务范围广泛,基本上包括除吸收存款和股票二级市场以外的所有金融业务,实际上具有投资银行性质和金融百货公司的特征。
截止2003年底,四家AMC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093.7亿元,占其收购资产总额的36.14%,按四大国有银行和四家资产公司现有不良资产约2.8万亿元基数计算,则占18.19%,再考虑到数字水分,实际比例必定更小得多。虽然单从数字上很难说明成效如何,也很难说明AMC的实践成功与否。但笔者认为,借鉴世界各国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AMC的设立和运作,改变了我国没有专门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局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应当确定为我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路径。
首先,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不断发生,不良资产处置模式逐渐归结到“好/坏”银行模式上。这一模式是将不良资产剥离到独立于问题金融机构之外的专门的资产处置机构中,使原来的问题金融机构转变成为能够正常经营、资产优良和资本充足的“好银行”。而接受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相对称为“坏银行”)则在政府的支持下,可以采取比原问题金融机构更为广泛的业务措施,集中处置不良资产。不良资产一旦处置完毕,“坏银行”也将不复存在 。发达国家如美国的RTC、德国的托管银行、日本的过渡银行等即采此制,转轨国家如波兰、捷克等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韩国、泰国等也有类似的资产管理的公司。从实际运行结果看,这种模式成功的多,失败的少 。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