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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黄奕新(7)
其次,补充资本,增强后劲。国家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继续向银行注入资本金,如用外汇储备注资等,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可鼓励银行发行次级金融债券,加快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有条件进入资本市场募集社会资金,最大限度地调动起社会资源。
第三,提足准备,冲销损失。我国风险准备金目前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与现在银行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损失弥补需求上有很大差距,相对国际惯例,次级贷款按25%提取、可疑贷款类按50%、损失贷款按100%提取,也是远远不够的。要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活化不良资产的能力。
(二)完善处置组织的架构
一要重新整合四家资产公司,合并为一家,长期保留,承担起专项处置任务,列入银监会管辖系统。考虑到分清各家银行的责任,可以在总公司内部按四大银行分设相应部门,或者账面分户管理,避免来自银行的道德风险。
二要在各银行内部成立不良资产处置部,相对独立、专业清收,商业化管理。尤其是在央行鼓励商业银行开办投资银行业务后,策划以资抵债、资产重组来盘活资产。在对不良资产处置部门管理上,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对部门经理人选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竞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银行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机构则负责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和支付上移风险资产的财务核算。银行可以视自身情况,将不良资产回收到二级分行或者一级分行集中处置。
三要引入信托处置模式。银行可以与资产公司开展合作,把一些未经剥离不良资款委托给资产公司运作,依据信托法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三)坚持实施债转股
债转股,事关涉国企脱困,必须坚持实施。几年来实践的效果未达预期值,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国家对实行债转股企业的范围和条件都做了限制,债转股只能是暂时减轻银行不良贷款的压力而无法达到总体降低风险水平的目的;二是没有给企业带来真正的现金流;三是债转股过程基本没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和市场定价机制的介入,只是一刀切地在资产公司和企业之间完成交易,导致交易的低效率性和道德风险。这些原因,从根本上说,在于债转股的成本与收益在不同主体间不平衡,中央政府和资产公司单纯承担成本,而地方政府、转股企业和银行单纯受益。所以,必须设法统一各个主体的成本和收益。
第一,中央政府要在新增收益的基础上追求债权清偿最大化,树立一个长远目标,以彻底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为着力点,而不仅仅在账面上实现国企三年解困目标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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