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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黄奕新(8)
第二,要在制度上激励资产公司发挥主导作用。规定资产公司通过债转股使企业资产增值的,可以取得一定比例的收入,对照投资银行职员和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提高公司从事债转股的职员的报酬。同时,资产公司要提高投资银行业务能力。
第三,中央政府要利用自己的权威解决资产公司运用市场手段解决不了的问题,督促地方政府接收非经营性资产,减轻企业负担;督促地方政府转变政企关系,落实转股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四)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行为。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创新的一个新亮点,起初主要是用来盘活银行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后来在不良贷款处置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其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故被理论界视为是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最佳途径。
以往,受不良资产品质的限制,我国实践中较少实施资产证券化措施。应当看到,当前我国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一些有利条件:一是社会资金充裕,居民储蓄高达10多万亿元 ,特别在物价上涨情况下,出现了负利率,需要新的投资渠道。三是金融业加入世贸组织保护时间越来越短,银行业面临着开放和不良资产双重压力,证券化的低成本和高透明度更容易吸引外资,从而为资本市场开放提供一个支点。因此,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及时解决法律、税收和市场等方面的障碍,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前不久工商银行启动的宁波分行20亿不良贷款证券化项目已经开始在这方面进行积极的尝试和探索 。为解决未来现金流量的问题,可以考虑先以部分优质贷款和部分不良资产组合为担保资产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采取优先+次级结构化发行的办法。另外,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分层计划的成功发行在某种程度上也回答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可行性问题,在证券化相关法律出台前,银行可以信托模式作为试点的基本方式 。
(五)加快培育不良资产市场体系
首先,引入“超市式”营销。处置机构可以在营业地设立专门的对外场所,集中展示各类是不良资产,提供标准化交易合同,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使不良资产的“买卖”式处置转变成为一种商业营销运作。
其次,要推动建立区域性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各省要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中心,也可根据长三角、珠三角、京津环渤海等区域经济特点建立起跨省的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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