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黄奕新(9)
第三,发展相关的多层面市场。在新的国内外资金交流格局下,金融不良资产市场应引入多种形式和资金的管理和投资活动,特别需要发展与不良资产交易和价值转换相关的资本市场、产权市场、金融债券市场、房地产二级市场和抵押品市场。
第四,促进招投标、拍卖、信托、租赁、信用评级、评估等行业的发展,为不良资产交易和投资活动中开发新工具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
此外,处置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不受时空限制的网络交易系统,通过内部联网,将各分支机构联成一体,四家资产公司合并后,联成一个网络,发挥资源共享效益。
(六)放宽引进外资
当务之急是要抓紧解决配套政策,营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鼓励并引导外资按市场原则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
1、放宽外资准入。重新审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资参与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可以适当地网开一面;限制类范围可适当放宽;规定须由中方控股的项目,适当放宽股比限制。开展境外机构与资产公司及银行合资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或相关基金的试点,允许国有资产公司直接以债权出资设立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制订方便合资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出境以及相关对外担保的相关政策。
2、减少审批层次,简化报批手续。外资通过收购资产公司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等方式参与企业重组的项目,在财政部门认可评估的基础上,由资产公司自行与外商签订有关文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外商即可办理工商、外汇、税务、海关登记等手续。免去现行可行性报告和合同章程等多个部门报批的手续。
3、对资产公司核定一定外债额度,专项用于满足向外资转让不良债权的需要。在核定的外债额度内,由资产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自行与外商签订有关法律文件后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债登记,同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4、减小双方的资产价格分歧。国际投资者由于缺乏对我国不良资产风险的准确判断,会对不良资产的评估采用很高的风险调整折现率,致使双方对资产价格的分歧过大。对此,可以尝试采取合资合作处置和结构化出售 (卖方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分配权),同时应按照市场原则,遵循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5、简化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过户的审批程序。
6、适当扩大优惠政策。如放宽现行外商投资比例达到25%以上方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的限制,部分或全部享受资产公司及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方面给予一定税费优惠并简化程序,等。
(七)健全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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