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院科室外包有关问题的思考/郑雪倩
对医院科室外包有关问题的思考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郑雪倩 刘凯
一、医院科室出租、外包的概念、表现形式、特点以及原因的简要分析
(一)医院科室出租和外包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科室外包”,另一种是“出租科室”。所谓科室外包或出租科室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将其内部的某一个或某一些科室交由一定的租赁或承包主体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至于承包的主体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以及承包的主体是否具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必备的相关证件,医疗机构则不问。科室外包和出租科室虽无本质的区别,但还是存在微妙的差别的,两者的差别在于:在“出租科室”这种表现形式中,医院会收取一定的房租后再与承包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作为出租方的医疗机构,通常只是向承租方提供经营场所及科室名称,且此经营场所通常在出租方的诊疗大楼或门诊大楼之内。而在“外包科室”这种表现形式中,承包人每月向医院缴纳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所有的收入全归承包人,与出租科室相同,在科室外包中,发包方也会向承包方提供一定的经营场所,但在科室外包这种经营行为中,有时医疗机构也会将其原有科室中的人员、设备等一并由承包人管理。
(二)医院科室外包、出租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出租或承包的科室大多为一级或二级及部分企业的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的科室;
第二, 一部分承包或承租人为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在承包
或承租后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医疗活动;
第三, 一部分为正规医疗机构或是具有医师资格证的个体医以
承包或承租的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医疗活动;
第四, 医疗机构疏于对外包科室或出租科室的管理,是医疗纠纷
和医疗事故的“多发地”;
第五, 外包科室或承租科室实行独立经营,在经济上独立核算;
第六, 使用医疗机构的处方、发票和病历;
第七, 以医疗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
(三)科室外包或出租科室之所以在实践之中屡禁不止,笔者以为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医疗机构自身经营比较困难,资金短缺,为了筹措资金,将本院的科室出租或者外包出去,以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第二,为了病源的考虑。不同医疗机构所属的专业相同的科室,一方的病源不足,而另一方的病源相对充足但医务人员和床位严重短缺,在此种情形下,有可能会出现科室外包或出租科室的情形。第三,不排除医疗机构个别领导为了私人利益,而将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进行外包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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