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院科室外包有关问题的思考/郑雪倩(2)
当然,在实践之中有关科室外包或者出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地。本文不可能穷尽。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之中医疗机构外包或者出租科室的原因,更多的是第一种和第二种原因。
二、科室外包、出租是违反医疗法律规定,是卫生部整顿医疗机构的重点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和二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客观表现为:1、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作为非法行医的主体,其客观表现为: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2、非医师行医的。此外,我国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也规定了相关的非法行医的客观表现。
卫生部于二00五年五月十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简称《通知》)。目的在于,重点整治医疗机构科室外包、出租的行为,以便遏制非法行医。因此,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还是重点整治的对象。
三、医院科室外包对患者的影响
医院科室外包,是医疗机构与承包方或承租方之间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约定所达成的一种“合作”协议。作为第三方的患者,并不知晓协议的内容。并且,在实践中,科室外包之后,也往往以医疗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医院科室外包的行为,首先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其次,医疗机构科室外包之后,由于部分承包者多是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师给患者进行诊治,既有可能侵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但是,部分正规医疗机构的承包,并不一定导致对患者生命健康的损害。但是,由于前文所述的有关医院科室外包诸多特点的现实存在,和医疗机构疏于对外包科室的管理,使此种行为极易引发对患者生命健康侵害的侵权事件的发生,这也是卫生部下发《通知》予以专项整治的重要原因。
四、医院科室外包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由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医院科室外包极易造成违法行为的出现,即极易出现非法行医的问题。因此,在分析医院科室外包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时,笔者拟根据“科室外包”所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相应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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