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立医疗机构不涉及产权变动的改制模式下的相关问题/邓利强
浅析公立医疗机构不涉及产权变动的改制模式下的相关问题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 刘凯
前 言
从目前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公立医院的改制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改制方式不涉及到产权变更问题,包括:1委托民营企业管理公立医院;2、组建松散医院集团。第二类改制方式为公立医院通过产权变更实现改制,包括:1、组建股份制医院;2、国有企业职工医院变更为地方政府主办的公立医院;3、由民营企业(公司)、国有企业(公司)或自然人收购变为民办医院(公益性医院);4、建立合资医院。本文试对产权不予变动的改制模式所可能遇到的问题做一粗浅的梳理,并对相关程序性事项予以构建,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关于托管的理论探讨
所谓医院托管是指医院产权所有者将医院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去有偿经营,以明晰医院所有者、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实现医院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经营方式。
托管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强化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分配制度、人事管理、后勤社会化改革,采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综合竞争力。实行托管后,医院院长在医院中具有五项基本权利:经营决策权,内部机构设置权,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受法律保护权。
虽然托管有着上述优点,但由于托管人只具有经营权而不具有产权,拥有产权的经营者与没有产权的经营者在指定医院发展战略上是不同的,产权所有者考虑的会更长远,因此托管实际上只是民营资本进入医疗行业的一种过渡方式。
一般来讲,托管应建立托管公司,由民营企业组建医院管理公司,和政府、卫生局签订医院托管合同。医院国有资产仍然是政府预算内部的国有资产。就现今各地公立医院采用托管方式进行改制的情况来看,现有托管方式的缺陷是没有医院管理公司,而是由医院职工直接与政府订立托管合同。弊端在于,虽然有托管合同的存在,但是如果托管人没有完成托管任务,容易造成责任承担的落空。但是,若由各方协商建立了托管公司,则与由职工同政府直接签订托管合同的托管方式相比,责任承担落空的风险系数要小很多。
有了托管公司,所托管的医院按照合同向托管公司支付管理费。如果医院经营不善,托管公司承担国有资本保值责任。预算内国有资产只有保值任务,没有增值任务。医院增值,主要用于医院发展。医院管理公司是营利性企业,但是国有医院仍然是非营利性机构,医院的结余不纳税。医院管理公司收入的管理费在减去成本以后的利润应该纳税,被托管的医院一般情况下没有政府预算拨款。如果医院承担了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任务,政府应该按照成本和收费的差额给医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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