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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立医疗机构不涉及产权变动的改制模式下的相关问题/邓利强(5)
如上所述,在松散型的医院集团中,因不涉及产权的变动,因此,参与集团的各方仍然具有法人资格,这就使集团及参与集团的各方在运营上具有极大地灵活性,这是松散型医院集团的优势所在,但也正因为如此,使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另一面也很突出。
松散型医院集团建立的目的是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参与集团各方的优势互补,社会对松散型医院集团期望的各项“项目”也是以此为基础的,但不可否认,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及参与各方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及维护,再加之松散型医院集团建立的基础无外乎参与各方所签订的多方协议或在政府主管机关的撮合甚至不排除压力的情形下签订协议,并且,参与集团的各方各自“企业文化”的不同及相互之间“文化”的磨合是否能够成功的不可知,最重要的是参与各方的管理者与政府主管部门及组织部门之间的复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存在,极有可能出现除了参与各方的收益和内部低效问题得到解决外,除此两种问题之外的其它问题不会有任何改变。甚至出现松散型医院集团“虎头蛇尾”的局面。
我们之所以认为极有可能出现上述问题的基础在于,松散型医院集团的组建并不涉及参与各方各自产权的变更。我们认为,组建的医院集团如不涉及资产重组和管理体制创新,往往难以真正推动医院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人浮于事、管理低效的问题仍将继续存在。并且,松散型医院集团尤其是参与到其中的各方毫无疑问的会更为关注自身的经营和利润,注重自身的经济收益,而对于如何协调解决参与各方的医疗费用收取问题、药品的采购和使用问题、大型仪器设备过度设置和利用的问题、服务态度等问题,因为缺乏内在利益驱动机制和动力,而缺乏热情。
虽然我们认为以上这些问题均可以通过组建之初的各方协议加以确认,并可以协商确定高数额的违约条款加以防范,但这无疑会无形之中增加公立医院改制的成本,并且参与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各方管理者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组织部门的复杂关系,在松散型医院集团“运营”的过程之中一旦出现某一方违反约定的情形,虽有违约条款的限制,但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我们对违约条款是否一定会对违约行为产生效力不无疑问,即使违约条款的规定落到了实处,但这无疑又会增加诉讼成本,进而增大整个社会的成本
从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外部来看,在现有组织体系、运作机制和管理体制下,组建不改变产权的松散型医院集团将不可避免地增多管理层次,加大管理难度。同时,组建医院管理集团将带来利益重组,上级主管部门、医院集团管理委员会及各医院之间利益协调存在难度,潜在冲突可以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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