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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立医疗机构不涉及产权变动的改制模式下的相关问题/邓利强(6)
我们认为对公立医院进行松散型集团化改革的引导思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对医院生存发展,即增加收益的作用;二是对增加医院运作效率的作用,即改制后公立医院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的医疗体制有无有益的作用;三是对解决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减少新的社会问题的作用;四是对实现政府对医疗体制总体改革目标的作用。
从政府和社会改革目标角度来审视,不管是松散型医院集团化改革还是公司制医院集团化的改革,均是一把“双刃剑”,弊端出现与否,视政策引导与规范效果而变化。就松散型医院集团来看,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如果法律或政策的规定到位、引导得当,采用不同级别医院原有收费标准,加强管理,病人可切实减轻负担得到更优质服务;如果法律或政策的规定不到位或引导不得当,就可能会导致二级、一级医院病人费用负担增加。同样道理,在松散型医院集团,法律或政策可以规定医院集团联合进药,这样就可以降低药品成本,规范药品使用;如果法律或政策规定缺位,则可能出现二级、一级医院过度使用三级医院昂贵药品;并且,在松散型的医院集团,法律或政策规定或引导适当的话,其潜在效果是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减少重复购置;否则,必然导致过度利用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如上分析,笔者认为松散型医院集团是在我国特殊国情的前提及目前公立医院改制缺乏实际经验情形下的一种过渡性的公立医院改制方式——我们对此问题是从宏观上来考虑的,我们并不否认并且坚信,在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和引导得当;参与组建松散型的医院集团的公立医院各方所签订的组建协议足够详细和科学的情形下,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不失为公立医院改制的一种有效的方式。
但同样不能否认,前述前提条件的实现在实践之中操作起来难度相当大,单就组建协议的签署来看就是一项“工程浩大”的项目,协议签署以后相关法律或政策的到位与否又是一个未知数,加之各地政府主管机关的认识及各地实际情况毫无疑问的存在差异,即便某一地方的权力部门和行政部门及党的部门能够颁布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以及适用于本地的政策,确实促使了某地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健康的可持续性的发展,但是否能够被其它地方的主管机关所认同,是否能够被中央的主管机关所认同,进而促使中央的主管机关或全国立法机关颁布适用于全国的法律或规章或政策是一个未知数。
四、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组建过程中相关程序性事项的构建
笔者认为,“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
( 一 ) 坚持国有医院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不变, 并确保基本医疗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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