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立医疗机构不涉及产权变动的改制模式下的相关问题/邓利强(7)
( 二 ) 坚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法维护和保障国家对医院资产的所有权,积极探索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医院的自主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与医院、医院与
职工、集团内部的医院与医院之间的关系,深化医院人事、分配和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激励职工奋发图强的内在动力机制和医院自我积累的发展机制,促进医院建设上新的台阶;
(四)参与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各医院仍然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事业性单位。医院及其人员性质不变,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医院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改革要求;
(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院集团的医疗工作、规划建设、重大投资、借贷决策、发展规模、人员编制等重大事项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宏观管理。
在两个或多个医院之间准备签署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协议之前,医院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必须)交换相应的材料与相关的信息,包括以下几项:
一、 医院现有的诊疗设备、床位等与医疗诊疗有关的硬件设备的详细清单;
二、 医院的传统优势项目的书面介绍(必须包括:传统优势项目所在科室的床位、机器设备等所有硬件的详细清单);
三、 医院后勤实行社会化的情况的书面情况介绍;
四、 医院现有的学科设置情况;
五、 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提供其准备在参与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医院设置某种学科、添置某种设备的书面材料或对此设想的书面说明;
参与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各方医院及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材料交换完毕后,参与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各家医院可以协商(约定)正式签订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协议的日期。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协议所包含的事项除本意见所列出的必须包含的项目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前述所交换的五项及各医院所约定的其他事项的材料应当(必须)作为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协议的附件,属于协议的一部分。参与其中的各医院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提供前述五项材料及各方所约定的其他事项的材料。
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协议应当(必须)包括以下事项:
一、 组建松散型医院集团的期限;
二、 各医院对于转诊制度的构建;
三、 各医院对于会诊制度的构建;
四、 各医院对于大型仪器及医疗设备实现共享及利润分配制度的确立;
五、 各医院对共有的传统优势项目建立诊治中心的构建;
六、 各医院对于药品采购制度的构建以及药品费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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