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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司法解释法/张宗平(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解释活动,保障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进行审判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进行检察解释。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刑事侦查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进行侦查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不得与权力机关、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的司法解释相互冲突或涉及权力机关、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职权的,应提请权力机关作出立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各组成部分,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或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各组成部分,各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各组成部分,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或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各组成部分,各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各组成部分,不得与权力机关、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关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司法解释,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制定活动。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司法解释,应当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真实原意,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司法解释,应当遵循不侵蚀立法权、不干预行政权、不超越司法权的原则。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司法解释,不得创设限制或剥夺公民政治权利、民主权利、诉讼权利、人身自由的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得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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