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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制约/秦江锋(12)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股票期权的规制
股票期权计划会使被授权人在行权时获得行权价与行权时市场价之间的差额收益,被授权人行权后继续持有获得的股票,则可能获得股息,被授权人行权后并经过一段时间后出售获得的该部分股票可能得到行权时股票市价与出售时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收益。这种利益的出现,正如上文所讲的,最先关注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是国家税法。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文件专门对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规制。在规制的同时也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由于法律系统性欠缺,税法也有些一些不足之处,我们有必要了解下美国的税法如何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规制的。
(一)、美国股票期权的个人收入税政策。美国联邦税务法 (Internal Revenue Code , IRC)将股票期权分为两大类:激励型股票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s ,ISO) 和非激励型股票期权 (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s ,NSO) 。对法定股票期权而言,有两个重要的税收优惠:一是递延纳税政策,即行权时,除非期权持有人的年总收入超过175000美元,否则,行权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毋须纳税;二是如果持有人对行权而获得的股票符合法定持有期的要求,即出售股票时距赠与日已有两年,距行权日己有一年,则其收益按“长期资本利得”应税。这对于法定股票期权的受益人来说,是一项相当优惠的政策。对于非法定股票期权来说,行权时,市场价与行权价的差价必须作为当年的“普通收入”征税,此后,以行权日的市场价作为新的税基,如在行权1年后出售股票,则收益作为。“资本利得”应税,如在1年内出售股票,则收益作为“普通收入”应税 。
表1 ISO 与 NSO 受益人适用的收入税政策比较
日期 NSO ISO
赠予日 不纳税 不纳税
授权日 不纳税 不纳税
行权日 普通收入税=行权差价X税率 不纳税
出售日 资本利得税=出售差价X税率 资本利得税=售价与行权价差X税率
说明:行权差价=行权日市价-行权价格,出售差价=股票售价-行权日市价
由表 1 可知 ,NSO 受益人在赠予日及授权日一般不需缴税 ,除非行权价格低于赠予时标的股票市价;在行权日 ,NSO受益人按标的股票市价高于行权价格的差额 ,缴纳个人普通收入税;如果 NSO 受益人在行权后 1 年内出售行权买入的股票 ,股票售价与行权价格的出售差额收益作为“普通收入”应税。,如果股票持有期限超过 1 年 ,则出售差额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 征税。相反 ,ISO 受益人在赠予日、授权日及行权日都不需纳税 ,只有当受益人将行权买入的股票出售时 ,才就出售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计算缴纳长期资本利得税。由于普通收入税率(10 %~35 %累进税率)比资本利得税率高 ,ISO 受益人不但可以推延行权差额的纳税时间 ,而且应计算缴纳的税额亦比 NSO 受益人的少 ,因此 ISO 比 NSO 更受公司员工的欢迎。美国等发达国家中,股票期权计划中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公司的激励成本,推进了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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