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制约/秦江锋(3)
(一)自治性。公司的自治性是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独立意志表现。公司起初成立的目的就是要组建一种高度自治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意志,能够独立的表达公司意志,并承担对立的财产责任 。公司自治性本质要求法律不应过多的强制公司独立自治行为,更多的是让公司独自经营,自主决定。而公司意志的体现是通过股东集体意志体现的,或者说是让股东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的,其表现载体是公司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文件主要之一,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属于公司社团的自治性规章,是公司重要事务所作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的协议安排,在章程中除了有必要记载事项外,还有相对事项的记载和任意事项的记载 。这些事项时规定了公司的基本或主要的公司制度的,期权制度作为公司激励制度之一,理应写入公司章程中,以体现出公司自治的意思表示。法律不应该强制性的规定股票期权制度,而应把这种制度作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进行公司的自治处理。
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项公司自治事项的制度。首先在制定公司股票期权制度时就应贯彻了自治思想。通常股票期权方案由公司薪酬委员会设计出,经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一种情况是公司在成立时就制定了股票期权方案,则可直接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通过后,并经公示后生效。此时制度具有公司宪法性效率,除非经过严格的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否则董事会及其管理层必须无条件服从。另一种情况就是在公司成立之时没有制定股票期权制度,没有把该制度写入公司章程中,而是由后来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经过公示或登记后成为有效的公司法律文件 。此时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加入股票期权制度。其次在制定每次股票期权方案时,也体现出公司自治思想,具体方案由于涉及到股票期权的价格、时间、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等问题,故需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而表决的原因主要是这种激励制度涉及到了公司股票。 因为股票作为资本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原因。其一是股票增加,其二是老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其三股票的增加或折价发行稀释了老股东的股票价值,其四是对老股东的表决权构成威胁。故此,每一次期权方案都必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否则公司自治权受到威胁,管理层或董事就有进行自我交易,占用了公司机会。再次是股票期权在实施过程中,要有董事会和薪酬委员会具体负责,此时由于涉及到授予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也应一同参与股票期权的授予过程。在授予的过程中也体现出公司意思自治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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