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经济法的本质--兼评“国家干预说”等理论的缺陷/安旻(10)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属性,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说明,也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上述对经济法的本质分析,结合经济法的宗旨与价值,我们对经济法作出如下简化定义:经济法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注释:
[注1]单跃飞、卢代富等:《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法律出版社2005年,前言部分。
[注2]单跃飞、卢代富等:《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法律出版社2005年,P1-2。
[注3]甘强:《“需要国家干预说”对国家主义的克服》,单跃飞、卢代富等:《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法律出版社2005年,P164-187。通读全文,给读者的感觉是作者先在天平的一端放置了个不能移动的砝码“国家”,然后拼命在天平的另一端加上各种巨型砝码(包括社会本位)以求平衡,无奈天平还是重重地倒向了国家一方。道理其实很简单,虽然该理论提出国家干预并非随意,得由市场需要来决定,那么这种市场自发力量产生的需要须由那个主体来认知?自然还是归结到了国家意志主体身上。一个理论问题被越说越大,最后其潜在缺陷竟然要从宪政体制、法治精神的角度去解决,它的存在价值是否也该打点折扣呢?
[注4]请参看笔者的另一篇文章《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
[注5]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转引自单跃飞、卢代富等:《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法律出版社2005年,P5。
[注6]单跃飞、卢代富等:《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法律出版社2005年,P5-6。
[注7]这种以某部门法具有某种独特调整方法,而其调整方法又决定了该部门法独特调整对象的“逆向逻辑思维”,不是也经常出自许多坚决反对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们之口吗?
[注8]关于经济法“公平”和“效益”的价值论述,请参看笔者的另一篇文章《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与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注9] 请参看笔者对此的专门论述《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
[注10][注13]相关论述请参看笔者的《再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注11]陈乃新:《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对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理解》,《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注12]我们认为把“有限理性假设”引入到经济法理论中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因此认为政府的“有限理性”行为可以被“无限理性”的法律所修正,则完全曲解了“有限理性”理论的愿意。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