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本质--兼评“国家干预说”等理论的缺陷/安旻(4)
二、不应被忽视的经济法的社会(阶级阶层)本质的研究
学界普遍认为,就法哲学的角度而言,部门法的本质应该有两层涵义,第一层是法的社会(阶级阶层)本质,此一层本质揭示的是法这种社会现象区别于其它社会现象的内涵;第二层是本部门法具有的独特法律属性,此一层本质揭示的是本部门法区别于它部门法的内涵。
而目前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中对第一层关于法的社会本质研究往往一带而过,学者们常常视此层次的研究为一种“过弃”的、无多大实际意义的研究。这与近年来一些学者大肆鼓吹胡适先生当年的“多研究一些问题,少谈一些主义”的研究风气和学术倾向颇为一致。我们认为这个命题的错误不在于“多研究一些问题”,而在于“少谈一些主义”。问题要研究,主义同样要谈!不谈主义则问题没有方向和目标,对于社会的发展而言,实用主义重要,理想主义同样不可或缺!胡适先生当年的错误不在于“问题”与“主义”的争论,而在于“多”与“少”的厚此薄彼的一点论。这种实用主义的错误在今天又一次登上了学术的大雅之堂,而遗憾的是目前中国还没有当年鲁迅式的学者站出来与之抗辩。当代中国与上个世纪最大不同就是中国既需要鲁迅,也需要胡适!在当今这个理想主义日益淡漠的时代,我们更需要大谈“主义”,只不过主义之谈一样要与时俱进。
不同的时代,法的社会本质层有所不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时期法的社会本质突出表现在法的“阶级”性,所以我们也把这一时期的法的社会本质称为法的社会阶级本质。在阶级社会里,阶级间根本利益对立的矛盾是无法调和的,所以法的社会本质层更突出地体现为法是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在剥削阶级被消灭的社会,在法的社会本质层里,社会阶层的概念取代了阶级的概念。虽然不同的社会阶层(根据社会分工和经济状况来划分)仍然是存在的,相应地,不同阶层的利益冲突也仍然存在,但这种社会阶层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和阶级矛盾并不相同。由于社会各阶层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而这种利益冲突可以调和的,而此种社会下的法可以理解为阶层利益调和之法。
因此,就当代中国的法的社会本质层而言,法的社会本质表明了法更多地为社会的哪些阶层服务,法更多地代表了社会的哪些阶层的根本利益,并由此会主要得到社会的哪些阶层的政治拥护与经济支持,以使法得到顺利的贯彻与执行。因此当代中国法的社会本质层仍然是研究法律的基石性问题。
当代中国的社会阶层利益矛盾与马克思的时代极为不同,这就要求我们以客观的态度如实地分析目前中国的阶层的状况,以此为我国的法哲学提供新的理论支撑。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待世界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精髓。现阶段在我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认为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剥削的现象在我国仍然广泛存在。特别地,在我国人民内部还存在着广泛的、多样式的矛盾!这种矛盾以东部沿海与西部内陆的区域差距为代表、以南北的因政策差异而导致的经济差异为代表、以城乡的不同环境差距为代表、以第三产业与工业(现在)、工业与农业(改革开放前期)的“大行业”收入差距为代表、以新兴产业与老工业间的“小行业”收入差距为代表,以国有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收入差距为代表、更以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分配模式差距为代表。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