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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本质--兼评“国家干预说”等理论的缺陷/安旻(9)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我们强调市场经济中市场必须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没有因此否定国家的资源分配功能,相反还要强调国家在其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经济法也并非唯一参与利益和资源分配和调控的法,但它却是承担起规范国家和社会对利益和资源进行有意识分配职能的重要法律部门。或者也可以说,相对于传统部门法而言,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注11]
(三)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的突出外在特征,因此其本质属性自然也具有相应的经济内涵。但“干预经济的法”、“协调经济的法”、“经济增长法”等都不能作为描述经济法本质属性的确切用词。
首先,不论“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法”也好,还是“国家(政府)协调经济的法”也好,以及后来经“有限理性假设”不彻底修正过的经济法本质理论,[注12]这些说法都夸大了国家(政府)和法律控制经济周期的能力。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由于人类理性有限、信息偏在、自然条件限制等客观因素的存在,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不均衡是客观和长期存在的现象。经济达到符合人类要求的稳定与均衡发展只是偶然的、暂时的现象。并且经济周期如同气候变化一样是不完全确定的,总有强势和弱势之分。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的更替,虽然其规律可以被部分预测,但无论政府还是市场都只能依据价值规律在一定限度内削减周期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而不能按照人类的主观愿望彻底改变或消除周期。人类经济法治环境下的市场经济是高度完善的制度体系,但同样存在理性有限的问题,仍需要依经济规律来调控社会经济的发展,否则滥用理性的结果必将是窒息经济发展的活力、引发经济周期对人类社会更大的危害。
其次,“经济增长”是基于经济发展具有不可逆转性的假说提出的概念,过于强调社会总财富的单纯积累和增加,而忽视了人类应当注重经济发展的长期性、平衡性和可持续性。“亚洲金融风暴”的出现说明:如果过分依赖经济数字模型和经济调控手段,而缺乏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经济增长”发展到极端必然是严重的“经济倒退”。就像极端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政治自由的终极不再是自由,而是独裁一样,自发的自由竞争的终极也不再是竞争的自我复制,而恰恰是相反的垄断。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就是在人类理性的最大限度内,使自发的经济自由上升为以经济秩序为基础的自觉经济自由,从而保证经济自由竞争秩序可以实现自我复制,最终实现经济的自由均衡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我们认为将经济法的本质确定为“经济发展法”是十分确切的用词:一方面,这种发展是社会整体财富和总体可利用资源的增长,但又不是单纯的、摒弃代际利益、生态利益的经济发展法,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注13]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是对经济法经济发展本质的拓展和深化,而科学发展观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无疑又是对可持续发展理念内涵的进一步深化。随着人类对经济法经济发展本质认识的逐步深入,经济法的经济本质也将呈现出愈加丰富多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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