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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情事变更原则之研究/潘志国(3)
2)奥特曼的行为基础丧失理论
1921年,德国哥庭根大学的奥特曼教授提出了“行为基础说”,随即为法院判例所采纳,成为裁判上的固定见解。
奥特曼的行为基础理论虽然是在修正温德赛特的“前提假设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是已经从其岳父温德赛特强调的当事人的希冀和期待,转向了变更的情事对于(交易)行为的外在的效果。
3)判例的展开与学说的批判
二战之后,德国判例以奥特曼的公式作为判断行为基础的依据,并将其向前推进了一步,认为因情事的变化而导致债务人“期待不可能”场合,即存在行为基础的丧失,以期待不可能作为判断标准而予以强调。而学说上则力求基于一定的方针,对行为基础丧失的典型事例加以类型化,具有代表性的见解为拉伦茨的行为基础丧失理论。
4)拉伦茨的行为基础丧失理论
拉伦茨提出的“行为基础说”,将“行为基础”区分为主观的行为基础和客观的行为基础。在拉伦茨看来,主观的行为基础丧失方面所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共同的“动机错误” [4]。客观的行为基础丧失,主要发生在两种场合,一是所谓“等价关系的破坏”,或作“对价关系障碍”的场合,另一则是“目的不达”的场合。
拉伦茨的修正法律行为基础说一经提出,便受到多数学者的赞同而成为德国目前的通说。但在主观基础与客观基础之划分标准上,受到严厉的批评。自80年代以来,经学者修正后,法律行为基础成为处理情事变更问题的概括性上位概念,并经过法院判例反复引用,形成一项具有一定功能与内涵的新兴法律制度,称为“法律行为基础制度”。一战以后的实践证明,该制度是用来处理经济及社会情况剧变问题的有效制度,是用来排除因情事变更所发生的不公平后果的普遍准则,并成为打破契约严守原则的途径之一。
5. 法国的“不预见理论”
原来法国法院坚持契约严守,而反对的见解则认为应肯定合同变更的可能性,此类理论便被称为“不预见理论”。目前在法国法上,行政法院对于“行政合同”一般肯定了不预见理论的适用,这被认为是行政合同的一个特色。但实际上法国立法者目前已通过一连串的措施加以介入合同关系,比如一战、二战后,法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变更租金或者租赁期间的法律、变更转让营业财价格的法律、增加定期金的法律等。
6. 我国的情况
1)大陆学说
在我国学说上,情事变更原则是被普遍承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大陆的学说上,最早系统论述此一问题的是梁慧星先生,他发表于1988年第6期《法学研究》上的《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问题》一文,比较系统地考察了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我国解决情事变更问题的实践、大陆法上关于情事变更问题的学说与实践、英美普通法上的合同落空问题等,为我国大陆此一领域的奠基性论文[5],此后发表的论文大约有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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