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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致工伤,职工可否享受双重赔偿/朱奇伟
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朱奇伟


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惑;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贯彻《工伤条例》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如有第三方责任赔偿的部分,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与《工伤条例》的规定相抵触,侵害工伤职工依《工伤条例》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一个清晰的分析,以便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笔者试以手头一案例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案情介绍:
韩某是某公司的驾驶员,2004年7月31日在前往南京联系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4年10月20日死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交通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与韩某的亲属就交通事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按协议共计需向韩某的亲属赔偿380000元。事故处理后,韩某的亲属多次要求韩某所属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对韩某之死给予工伤补偿,同时向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2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韩某死亡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韩某亲属以韩某身前所在公司作为被申诉人,向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韩某死后的工伤补偿问题申请仲裁。2005年6月27日,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韩某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因工死亡,在已先进行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情况下,工伤待遇应本着补足民事赔偿低于工伤待遇差额的原则处理。被诉人有关申诉人重复享受工伤待遇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应支持的意见,本委予以支持”2005年7月,韩某亲属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张某亲属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供养 抚恤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之亲属韩某系我公司员工。韩某在我公司上班期间因工死亡之事属实。但韩某是死于交通事故,经法院调解,其亲属从交通肇事者处可得到交通事故赔偿金380000元,我公司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工伤事故的相应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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