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适用于医疗纠纷诉讼/杜鹃(5)
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时,在保护所谓“弱势群体”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保护医院和医生,严格实行无过错免责原则。司法裁判机构应恰当的平抑医疗诉讼,如果更多的支持和鼓励医疗诉讼,必然导致医方利益的过度损害。对一方利益的过度损害,最终必然影响到另一方的根本利益的存在[9]。这样双损的结果绝对违背了立法的初衷。我们呼吁中国的立法机构和司法审判机构,应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机构承受水平,考虑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制订符合国情的医事法,对医疗赔偿金额进行限制,同时采取适当措施抑止患方滥用诉讼权利,以减少无谓的医疗诉讼,和谐医患关系。
载于《中华医院管理杂志》二○○五年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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