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正确使用简易程序/白水县公安(3)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依法决定对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人当场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决定没收的法律文书,应认真填写。
4、 交付《当场处罚决定书》
向被处罚人宣布处罚决定,并由其签名。处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5、 备案
使用简易程序处理治安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存档备案。当场处以罚款的,20元以下可以当场收缴并出具罚款收据;超过20元的必须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但对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因其它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也可以当场收缴。
使用简易程序应注意哪些问题
当场处罚,往往是由执勤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中独立行使治安处罚权力,要求在适用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认真履行法律手续。
(2) 严格遵守治安处罚的有关原则规定。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坚决防止在处罚中草率从事,滥施罚款,以罚代拘。
(3) 当场处罚并非一定当场执行。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在案发现场能够给以处罚的,执勤民警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在现场处罚有所不便的,可以将被处罚人带到派出所或附近的治安联防办公室等适当场所予以处罚。
(4) 必须全面把握和认定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应当切实把握,正确运用。
(5) 正确理解“执勤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含义。
“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执勤民警在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包括执勤民警直接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群众指控和扭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包括民警接到报告赶赴现场后,行为人或证人或在场双方当事人主动找民警要求处理的等等。
(6) 正确理解和把握“承认违法事实”与是否同意当场处罚。
“承认违法事实”是简易程序适用的一个必须的构成要件,只有承认违法事实,才能应用简易程序;否则,任何处罚都不能运用简易程序。在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不管是否同意当场处罚都可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罚款超过五十元的处罚只有被处罚人同意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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