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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结婚法律不许——公公和儿媳的婚姻不能一律有效/郭昌明(2)
3、 从小孙子对丁老汉、大儿媳的权利义务来分析,不合法。
丁老汉与大儿媳的婚姻,让小孙子的生母变成继祖母,爷爷变成继父。这时再一次带来一个不可调和的法律问题,小孙子在家庭的权利义务上究竟是将丁老汉和大儿媳视为父母,还是视为祖父母?
综上,丁老汉与大儿媳的婚姻,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还违反了强行法,产生了不可调和的法律问题,严重破坏法律秩序。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透过本案,我们所关注的不仅仅是一个丁老汉和大儿媳的婚姻因违反了法强行法而无效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自觉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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