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一 …… 单独犯罪的认定/巫水清清(3)
总之,本案A1、A2的行为,违背单位意志,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共同犯罪。A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
本案走私制毒物品1075千克,全部既遂。虽然有375千克制毒物品在北京首都机场被海关缉私局查获,但是该批375千克货物,已经办结出口墨西哥的通关手续,交付承运人。走私行为已全部实施完毕,应当成立既遂。原文以所谓到达说作为既遂标准,即装载制毒物品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到达对方港口或机场才成立既遂,故认为被北京首都机场海关查获的375千克制毒物品为走私未遂。显然,未遂与客观事实不符。A1、A2办结通关手续、交付货物后,两人走私行为全部结束了。假如承运人必须运到墨西哥港口或者机场才算是既遂的话,那就是将他人行为算到A1、A2的头上了,明显不当。
本案涉及的1075千克麻黄浸膏粉混合物系A公司生产的。正常销售或者走私,该批货物的销售货款归属于A公司所有,都是A公司单位财物。A1、A2利用职务之便,对单位隐瞒价格真相,企图侵吞单位的销售货款共计7525美元,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系犯罪未遂。最后,本案定性为:A公司不构成犯罪。A1、A2成立走私制毒物品罪,全部是犯罪既遂。另外,两人还成立职务侵占罪,是犯罪未遂。故A1、A2均犯数罪,即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均应数罪并罚。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巫水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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