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二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探讨/巫水清清(4)
这段内容违反了生活常识。社会一般人都知道,重度颅脑损伤大概率会导致死亡,不需要专业知识。被害人跳车受伤昏迷后,陈五星、冯杰仁应当知道被害人有生命危险,必须尽快送医院抢救。否则,死亡后果可能发生。只要了解死亡结果的发生,有可能性就足够了,就是明知了,并不要求确实知道死亡结果会发生。要求确实知道,不符合实际,也不无法做到。被害人跳车受伤昏迷,明知有生命危险,两人并没有将人送医院抢救,而是送回顺心酒楼,并隐瞒昏迷和受伤真相。由此可见,两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放任心态。但是,这里不成立刑法意义上的间接故意。原因在于,直接造成死亡结果的,是重度颅脑损伤,不是两人将被害人送回酒楼及编造谎言。以两人将被害人送回顺心酒楼,以及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免不了要承担责任为由,直接推断两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这种推断,既不符合经验法则,又违反了常识。
7、“本文是以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为前提进行讨论的。经过分析可知,陈五星、冯杰仁具有作为义务,且具有作为可能性,主观上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故陈五星、冯杰仁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原文的案例分析预设了前提条件,即被害人及时送医就能保命。原文的案例分析是以此为前提条件展开的。这样的案例分析没有实务参考价值,纯粹是纸上谈兵,自娱自乐。案件处理必须要有结果,不得预设前提条件,是法律适用常识。况且,对于重度颅脑损伤而言,及时抢救能否保命的鉴定,通常情形根本做不出来。因此,原文预设的“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往往无法落实,案例分析自然沦为空谈扯淡。另外,原文还暗含了如果前提条件不存在,即被害人被及时送医院抢救,也保不了命,那么陈五星、冯杰仁便不构成犯罪。这个结论同样是无法接受的。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死亡,必须是作为。然而,本案中所谓的不作为,即两人未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不是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或者直接原因之一),故不可能成立所谓的不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本案例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原案例分析深陷刑法教义学理论泥潭,无法自拔,理论挂帅,生拉硬扯,轻忽事实和常识,将作为的故意犯罪,认定为不作为的过失犯罪,荒腔走板,无以复加。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巫水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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