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资本终归谁属? ——供销合作社资本终极所有权归属探讨/张文忠
供销合作社资本终归谁属?
——供销合作社资本终极所有权归属探讨
——张文忠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供销合作社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属于入社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政策规定原本是清晰的。但近年来出现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的新提法,这一提法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符,造成实际工作中思想混乱。以下对供销合作社资本终极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分析。
一、供销合作社资本的概念及资本终极所有权归属
(一)供销合作社资本概念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总社供销财字〔2020〕38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按照这一规定,社有资产是指出资权益。供销合作社对企业出资,对所出资企业拥有出资权益,但称出资权益为社有资产并不准确,更贴切的名称应该叫资本。资本与资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资本指投资者为获得新增价值对企业出资投入的物质资源,是企业经营的本钱,是企业的基本生产要素之一。资产是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为投资者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从企业会计学理论来看,资产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左侧,资本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侧且对应于右侧下部的所有者权益。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投资给企业,该财产就成为企业法人的资产,企业法人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法人所有权)。而出资人对企业资本只能拥有价值形态的出资权益,出资权益不能直接对应企业某个具体特定的资产。由此可见,供销合作社对企业出资能拥有出资权益,但不能将所出资企业资产中的某一部分界定为“社有资产”。
(二)供销合作社资本的形成
1951年底农村“三大合作”(农业互助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运动兴起,到1952年底,供销合作社组织遍布广大农村,基层社发展到3.5万多个,拥有入社社员1.3亿多,入社社员占农户总数的90%以上。入社农民联合组成基层社,基层社成立之初,资本来源于入社农民的社员股金,基层社的劳动者是入社农民本人。从基层社劳动者角度看,原来的农民成了基层社的劳动者,这一劳动者群体也叫入社农民集体。从基层社资本角度看,原来的农民个人财产投入基层社,就认为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基层社的入社农民集体了。入社农民集体既是劳动者集体又是投资者集体,是劳动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的二位一体,集双重身份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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